公众的普遍意识中,交通事故造成一定伤亡或财产损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所为人熟知的形式无非是机动车撞上机动车、机动车撞行人、机动车撞上非机动车,总有一方是机动车,那么,非机动车撞了人造成死亡的该如何处理呢?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两轮电动车撞死人的案件,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者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今年3月23日,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原国道327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罗屯村路段时,低头走神,没有注意前方,再抬头时发现前方有个老太太推着人力三轮车由西向东站在路边,猛刹车已来不及,撞到前方推着人力三轮车的陈某,致使其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认定,杨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的家人积极主动向被害人陈某的家人赔偿,并取得了陈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触犯了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非机动车肇事致死亦担刑责
以案释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本案是机动车肇事造成死亡,那毫无争议,但是本案中肇事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辆,有人就提出了异议。
法官指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中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排除在该罪之外。也就是说,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驾驶非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2、行为人主观上是非故意,由于驾驶员疏忽造成;3、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通过此条款可以获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都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其他交通工具当然包括非机动车辆,因此本案中应该对被告人杨某判处交通肇事罪。
法制日报记者 徐鹏
0
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是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它只是一种补充的用工形式。 1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这样的一种用工形式: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把劳动者派往其它单位,由劳动者为该单位提供劳务。该用工单位接受劳动者后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而劳动者的工资由派遣机构发放。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该条款就对劳务派遣的范围作了一个规定:劳务派遣不能成为一种用工
案情概述 2008年6月28日赵卫(化名)入职某金属结构厂,在喷塑车间任职。该厂以计件形式向赵卫计发工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2008年9月3日,在工作中赵卫的左脚被砸伤,2009年6月29日经鉴定达到伤残拾级。之后,赵卫到仲裁委提起申诉,请求某金属结构厂:1、支付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9930元;2、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958元;3、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8635元;4、支付2009年5月31日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 对赵卫的申请请求,某金属
多重买卖合同中应如何确定履行顺序? ——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的浅要分析 作者:乌云嘎 来源:中国法院网 【摘要】当今社会生活中,一物多卖的情形屡见不鲜,这是市场规律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虽然物的价值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出卖人也得到了最为理想的回报,但未能得到标的物的其他买受人的利益却受到侵害,在标的物交付给一个买受人的情形下,法律为其他买受人所提供的有效救济手段便是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在标的物尚未交付给任何一个买受人情形下,所有买受人诉诸法院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时,法律作为居中裁判者便要
详细案情 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 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