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夏海与秋菊在一个偶然的机会相识,便一见钟情,经过“闪电式”的恋爱,即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夏海和秋菊均是刚出校门,没有多少积累,因此需举债结婚。夏海向其同学明文借款10000元,其中的4000元用于婚宴,6000元用于房屋装修。
短暂的相识,沟通的缺乏,性格的反差,两人越来越别扭,打起了“冷战”。在结婚不到4年的时间里,两人便开始分居。双方经过冷静思考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明文向夏海索要借款,夏海辩称,借款用于结婚,应当由我和秋菊共同偿还。秋菊辩称,借款是婚前夏海个人所借,是其个人债务,应当由夏海个人偿还。明文无奈,将夏海和秋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判决由夏海还明文借款4000元;夏海和秋菊共同偿还明文借款6000元。
【律师说法】 上述案例,法院的判决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婚前夏海所借明文的10000元债务进行了正确的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的规定,这10000元是婚前夏海的个人债务,能否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要看款项的用途。4000元用于婚宴,显然属于夏海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夏海个人承担。6000元用于房屋装修,是为了婚后夫妻的共同生活,因此该6000元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夏海和秋菊共同偿还。
【律师提醒】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时,必然将债务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其一,债权人仅以婚前个人债务为理由主张由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如债权人无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其二,如果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且能够提供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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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例编写人: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 亿 裁判要旨 无偿搭乘情形下,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乘客可以依据过错责任要求提供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提供无偿搭乘者没有故意或明显的重大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增加或提高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风险,且该风险是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韩峰与杨先亮等四人商议租车到湄潭参加婚礼。嗣后,杨先亮请罗正阳送其到湄潭,罗正阳因与杨先亮系朋友关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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