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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一房二押,房产经纪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7-09-19 15:21:33

阅读量:248

  通过石家庄某房产经纪公司,岳某购买某小区一套二手房,向银行抵押贷款68万元。房产经纪公司对岳某贷款进行阶段性担保。贷款成功后,岳某不但未按期还款,还通过挂失重新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再次将房屋抵押给他人,甚至将房屋出售……

  借款人未履约 银行划扣担保人30万元

  2015年5月25日,经石家庄某房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岳某购买石家庄市新华区某小区某室房屋,房屋总价款80万元,首付12万元,拟贷款68万元。8月3日,房产过户到岳某名下。经房产经纪公司推荐,某银行石家庄分行审查后,于8月6日与岳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68万元,借款期限为180个月。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即构成违约;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后,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行使或实现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同时,合同约定放款之日起90日内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开立在贷款人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资金。

  房产经纪公司自愿为岳某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抵押人已就抵押物有效设定抵押,且相关抵押物权利证明及设定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交付银行正式执管之日止。

  借款合同签订当天,银行依约将借款转至岳某指定的王某账户内,岳某将房产证交由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后来,岳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抵押登记因故未能办理,房产经纪公司也未依约履行保证义务。截至2016年2月17日,岳某欠银行贷款本息38万余元。之后,银行划扣房产经纪公司保证金30万元,用于偿还岳某所借贷款。

  其间,岳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石家庄市房屋登记交易中心提出遗失补证申请,于8月20日取得补发的新房产证。而后,岳某分别将房产抵押给某小额贷款公司和高某,最后将房产卖给郑某。

  一审:房产经纪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房产经纪公司系业务合作单位,房产经纪公司认可岳某系其向银行推荐,故房产经纪公司首先对岳某的资信状况、还债能力、诚信程度负有审查义务。就本案借款合同而言,银行系贷款人,房产经纪公司系阶段性担保的保证人,双方各负审查义务,各自承担风险。

  借款合同约定,从放款之日起90日内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房产经纪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催促银行办理抵押登记、银行怠于履行。银行在贷款发放45日内、岳某将房产另行出售前未办理抵押登记属在合理期间,不能认定银行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故房产经纪公司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岳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房产经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房产经纪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岳某追偿。

  二审:此案与岳某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一审判决后,房产经纪公司不服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房产经纪公司认为,银行在收到岳某的贷款申请后,未对岳某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属于违规发放贷款,应承担不能收回的风险;岳某借款向银行交付房产证进行抵押,银行不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自身存在过错,耽误了抵押登记时间,房产经纪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岳某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石家庄中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法院审理认为,岳某向银行借款是房产经纪公司推荐,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作为保证人的房产经纪公司应当明知岳某不能还款其应当承担的风险及责任。银行未对抵押房产办理登记,没有超过双方约定的期间,且房产经纪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银行怠于行使抵押权利,故房产经纪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银行主张借款人偿还借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岳某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房产经纪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综上,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河北法制网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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