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曾是某公司的合同工,手里的工资入不敷出,经常举债度日。2017年3月,一位债主杨某因催讨未果,一纸诉状将唐某告上法庭,要求唐某归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
然而,在第一次庭审时,唐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36000元的收条,“理直气壮”地称所有借款已经全部还清。“当初明明只还了6000元,怎么会是36000元?这前面的‘3’字肯定是他自己添加上去的。”杨某当场要求鉴定。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法官对此多次向双方当事人作了风险提示,但唐某仍然心存侥幸,未当场坦白。最终,鉴定机构确认收条上的“3”和“叁”字与其他文字并非同一时间形成。看到鉴定结果后,唐某心中再无底气,不得不低头承认。
后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还款协议。
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唐某认错态度较好,主动承担了鉴定费用和所有诉讼费,而其伪造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桐乡法院结合其家庭条件等其他因素,对其进行了当庭训诫,并让其写下悔过书,而唐某也悔叹连连,表示以后再也不会做这般“愚蠢之举”。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千万不可耍小聪明在证据上动手脚,一旦被查实,罚款、拘留、刑事追责等不利后果,都由其自行承担,届时将悔之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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