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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需同时具备这4个条件

发布时间:2017-09-18 11:19:06

阅读量:300

  ▌什么是老赖

  欠了别人钱而迟迟不还的就是老赖

  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

  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

  ▌能否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

  老赖对法院判决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刑法》上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但是并不是说老赖所有拒绝履行、逃避债务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具备如下的条件:

  (一)存在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要使老赖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就是,债权人已经拿到了法院要求老赖履行还款义务的生效裁判。

  所谓“生效裁判”是指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期限而没有上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其中“裁定”还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对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就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二)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果

  如果债权人胜诉后,老赖仍不还款,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

  经过强制执行以及执法人员的劝说,老赖终于如数还款,这时候老赖就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经过强制执行并且执法人员劝说后,老赖仍不履行,这时候才可以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要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定罪处罚。

  (三)有能力还钱而拒不还钱

  首先老赖必须具有拒绝履行裁判文书上确定的还钱义务的行为。拒绝的行为如殴打、捆绑、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

  其次老赖必须本身是有能力还债的。倘若没有能力则是无法执行,而不是拒绝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法院查实证明老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如果老赖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为了逃避,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如何判断“老赖”是否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呢?

  1.还款能力的判断时间,以老赖在判决生效后的还款能力为基准。如果老赖在判决生效后,由于突发事件确实丧失了还款的能力,则老赖就不构成本罪。

  2.还款能力程度的判断,以老赖真实的财产状况为判断内容,比如根据工资、存款、房屋、日常消费等对其还款能力进行判断。

  3.除此之外,还要注意是否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以及不合理的转让财产等行为故意伪造假象以逃避还款义务,如有这类行为也属于“有能力还款而拒不还款”的情况。

  (四)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

  根据对刑法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五)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只有同时具备了这四个条件才能够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通过上面的分析,如果无法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老赖只是无力履行义务,是无法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老赖刑事责任的。

  ▌对老赖进行处罚的其他措施

  即使不能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并不是说老赖就不会受到任何处罚了,最高法院出台了多个文件,采取了各种措施对老赖进行惩戒与打击:

  (一)申请执行后对老赖采取的措施

  1、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银行账户、存款、收入、房产、车辆等);

  3、禁止转让知识产权,冻结相应的股权、证券等账户;

  4、发出搜查令;

  5、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6、拘传调查询问;

  7、依申请执行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8、代履行;

  9、限制出境;

  10、向媒体公布失信人名单;

  11、司法拘留等。

  (二)限制老赖的高消费行为

  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老赖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第一条中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范围,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四)44部门联合签署惩戒失信人备忘录

  2016年1月20日,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针对失信被执行人提出了八类具体的惩戒措施:1、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

  2、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

  3、行业准入的限制

  4、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

  5、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

  6、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

  7、限制出境、定罪处罚

  8、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五)法院与银监会完成网络执行系统对接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当在2015年12月底前,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的专线完成本单位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对接工作,2016年2月底前网络查控功能上线。

  今年2月后,法院已可查“老赖”全国所有银行资产。也就是说,通过与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网络对接,执行法院可对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银行的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通过网络方式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六)设立网络执行查控专线

  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两部门通过安全快捷的网络通道——中央政法机关某工程专线,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快速查询执行信息及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实现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协作查找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

  来源:微法官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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