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事项 不属情势变更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7-09-18 10:27:57

阅读量:149

  【案情】

  齐某与某房产公司于2014年1月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预售的商品房一套,房款96万元已付,交房时间为2015年6月1日前。合同约定:“逾期90日未交房,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并从2015年6月2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后该公司未如期交房。齐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约支付违约金。该公司则认为,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苏电生[2010]102号文件的要求,小区供电规划进行了变更,造成延期。而供电规划变更系政府原因所致,属情势变更范围,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成立前发生的事项,是否属于情势变更范围。情势变更的事项只能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如在订立合同前就已发生了该事项,表明相关当事人已认识到合同订立时的条件包括了该事项。合同仍被签订的,说明当事方对该事项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自愿负担风险,不属情势变更适用范围。

  1.限定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符合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该解释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明确了合同履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等要件,时间条件即为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这是因为若该事由在合同成立之前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认识到该事实。而合同成立是以该事项发生后的情况为基础的,当事人应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不能事后就自己决定之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主张情势变更。

  2.严格审查情势变更成立事由,符合合理分配风险与均衡利益的价值取向。情势变更的发生须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不能预见,此处的“预见”,指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正常能力范围内能够预测估计的。而本案中作为购房者的齐某,在未有专人说明的情况下,对苏电生[2010]102号文件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无从预知。若认定情势变更成立,则意味着该公司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风险转由购房者负担或双方分担,有悖于保护守约方利益的合同价值。综上,该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

  原文地址:

  http://www.lawbang.com/index.php/topics-list-baikeview-id-275149.shtml,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陈晓明 合同成立前已发生 文书代理法律顾问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事项 不属情势变更适用范围

利用移动公司员工套取话费的行为是否构成贪

王辉在任安福县移动公司金田区域营销中心主任期间,于2008年4月底至6月11日,与金田移动合作营业厅渠道业主刘炳田相

时间:2017-09-18 10:59

200次阅读

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事项 不属情势变更适用范围

合同中打印名称与盖章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和利息,被告抗辩称合同中首部甲方处打印名称与合同尾部甲方处盖章公司名称不一致,其不具有付款义务。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原告诉称,其是一家商品进口及批发零售企业。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销售货物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货款。被告公司从原告仓库分两次提取了价值分别为1万元和2万元的货物,至今未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

时间:2017-11-22 14:16

11313次阅读

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事项 不属情势变更适用范围

浅谈对外贸易合同纠纷中的质量异议期

  在日常的对外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为避免相关纠纷,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争议解决办法、产品质量检验标准、产品质量异议期等条款,以便权利义务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更加高效和权责分明。  出口商在投保中国信保的相关产品后,能有效规避对外贸易过程中面临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在其保险产品条款中明确了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除外责任内容。  中国信保一般贸易险保单产品的除外责任中列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出口商

时间:2017-11-22 14:16

11339次阅读

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事项 不属情势变更适用范围

如此约定违约金,你可能一分钱都要不来!

  导读:法务小伙伴儿们,不管你们在哪个行当,你们在草拟、审查、修改合同的时候,可曾看到或者亲自写下如下违约金条款:“如你方违约导致我方遭受损失的,你方须向我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你对这样的违约金条款看着眼熟,或者自己干过这种事儿,那么你就要小心了,不是我吓唬你,将来对方一旦违约,你有可能一分钱都要不来!  作者 / 吴春玉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  有的小伙伴儿就要问了:Why? 老吴你可别在这瞎扯淡了,我们的格式合同一直就这样写的,都是法务大咖拟定的,有什么不对?!  那么,老吴我就负责地告诉你,

时间:2017-11-22 14:16

11369次阅读

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事项 不属情势变更适用范围

最高院裁判:假借投资托管名义进行违法资金

  导读:当事人签订委托投资、国债托管协议,符合资金借贷合同基本特征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    基本案情  2003年,科技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前者将2亿元委托后者进行国债投资。随后双方签订国债托管协议,约定证券公司按国债面值总额的4.34%支付“债券托管使用费”;补充协议约定该“债券托管使用费”由证券公司预先支付。2004年,科技公司以其证券账户内国债被质押为由,诉请证券公司返还2亿元及赔偿相关损失。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案涉国债托管协议对双

时间:2017-11-22 14:16

11313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