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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走神撞死路人

发布时间:2017-09-18 10:02:54

阅读量:235

  公众的普遍意识中,交通事故造成一定伤亡或财产损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所为人熟知的形式无非是机动车撞上机动车、机动车撞行人、机动车撞上非机动车,总有一方是机动车,那么,非机动车撞了人造成死亡的该如何处理呢?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两轮电动车撞死人的案件,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者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今年3月23日,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原国道327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罗屯村路段时,低头走神,没有注意前方,再抬头时发现前方有个老太太推着人力三轮车由西向东站在路边,猛刹车已来不及,撞到前方推着人力三轮车的陈某,致使其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认定,杨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的家人积极主动向被害人陈某的家人赔偿,并取得了陈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触犯了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非机动车肇事致死亦担刑责

  以案释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本案是机动车肇事造成死亡,那毫无争议,但是本案中肇事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辆,有人就提出了异议。

  法官指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中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排除在该罪之外。也就是说,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驾驶非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2、行为人主观上是非故意,由于驾驶员疏忽造成;3、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通过此条款可以获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都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其他交通工具当然包括非机动车辆,因此本案中应该对被告人杨某判处交通肇事罪。

  法制日报记者 徐鹏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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