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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及原告申请鉴定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7-07-22 10:38:19

阅读量:289

  一、关于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的观点

  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这一条款,因此保险人不应当承担诉讼费。在各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条款中,也有类似表述,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十三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费的负担是对侵权人的制裁,保险公司并非侵权人,故不应让其承担诉讼费。

  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诉讼费的观点

  1、诉讼费依法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属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也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法》第66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通常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就是为了一旦因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时,达到第三者能够迅速的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更好的弥补第三者的损失,转移自己的损失负担的目的。但是也正因为保险人怠于履行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导致受害人将被保险人等告上法庭……。所以,受害人为了得到赔偿申请鉴定而发生的鉴定用属于其合理的必要的费用范围,也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2、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法定的赔偿责任。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知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保险人作为败诉方理应承担原告的鉴定费和案件的诉讼费。针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合同,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合同责任,即是一种替代责任,因此被保险人因侵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有由保险公司承担,即应承担受害人即交通事故原告的案件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

  3、交强险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强制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而设立的合同,并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自愿、平等协商而设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都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属于格式合同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就该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明确说明,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的格式条款归于无效。其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人民法院根据谁败诉谁负担的一般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这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利,而保险人超越司法权,利用格式合同的制定权利,事先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其行为有违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应当依法订立,违反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结合合同法第四十条中的第五十二条(五)款之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无效。第三,如果实行保险人绝对不承担诉讼费用,那么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完全可以怠于理赔,一律要求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后再赔偿,因为诉讼费、鉴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一律不承担,很容易助长保险人的官僚作风,不利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费用的解决,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最后,诉讼费并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除了以保险条款有约定为由拒赔外,还会以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为由进行抗辩。但是以鉴定费为例, 鉴定是确定相关损害和赔偿数额的依据,只要涉及损害赔偿,无论诉讼或者仲裁与否,鉴定往往都是必不可少的,鉴定费亦必然发生。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4、退一步讲,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可见,即使保险人不承担原告的鉴定费用,原告申请鉴定的费用也应该由原告负担。

  综上,笔者认为法院将诉讼费,鉴定费判由被保险人承担于法无据,当然,超过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范围除外。

  办公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林荫路与黄河大街交汇处西南角京奥港公寓22栋帝景写字楼9层。联系电话 13171243301 韩律师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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