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投资”是现在很多人优先考虑的投资项目,可是无奈各地出台的各种限购政策,一个家庭能购房的房屋十分有限,但是对于手头十分优渥的家庭而言,限购也不能阻挡他们买房的步伐,于是各种以父母、兄弟名义买房的人越来越多,那么夫妻共同出资以父母、兄弟名义买房是否可作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割呢?
案例
王先生和蔡女士是广州户籍人士,二人在广州做皮具生意,这几年由于二人的勤奋努力,生意越来越好,手头上的资金也越来越多,已经先后买了2套房了,本想在入手一套作为投资用,但是广州市限本户籍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不超过2套房。夫妻二人再三谈论,决定用岳父的名义再购买一套。于2017年初入手一套,未签订任何委托购买协议。 同年6月,二人发生很大的矛盾,感情破裂。并起诉离婚。
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产。
判决
夫妻双方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时不能够分割房产,以蔡女士父亲名义购买的房子不认定为共有财产。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小编提醒您:以其他人名义买房,最好签订委托合同,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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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导读:当事人签订委托投资、国债托管协议,符合资金借贷合同基本特征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 基本案情 2003年,科技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前者将2亿元委托后者进行国债投资。随后双方签订国债托管协议,约定证券公司按国债面值总额的4.34%支付“债券托管使用费”;补充协议约定该“债券托管使用费”由证券公司预先支付。2004年,科技公司以其证券账户内国债被质押为由,诉请证券公司返还2亿元及赔偿相关损失。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案涉国债托管协议对双
作者|崔永峰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得起诉涉及诉权的放弃,排斥国家对纠纷提供司法救济,应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案号 一审:(2015)洪民初字第00753号 【 案 情 】 原告:王飞。 被告:皮军英、裴祥。 原告王飞以投资持股方式与被告皮军英、裴祥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皮军英、裴祥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开发学府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5日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3日14时许,原告张XX骑电动车在城固县城许路上行驶与同向被告高XX驾驶的自己所有的无号牌轮式铲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追尾碰撞,致原告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且被告私自移动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现场灭失,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故双方对事故责任各持异议。 2014年6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电动车损失费等共计35256元。 【争
在原告想要离婚的时候,被告可能由于不想要离婚拒收传票。那么在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呢?一般在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