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享有某商标专用权,该商标至今有效,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该产品“天翔”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在同行业内部及消费者中已形成较大的影响力。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至2012年8月31日,仍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外观印有天翔等字样的打气筒,其外观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是A公司生产的产品。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认为,自己卖的是天翔国际,并未侵犯A公司的商标权。法院认为,B公司所销售的产品,与A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其所标注的商标,与A公司所持有的上述注册商标相比较近似,构成侵权。最终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大律师提醒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品侵权。所谓容易导致混淆,是很难把握这个度的。因此,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去占别人便宜,否则只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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