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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告诉你遗嘱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17-09-15 16:40:01

阅读量:220

  案例一、为继承遗产,90后小伙两次将奶奶告上法庭

  90后南宁小伙小光这个春节过得很纠结,他想给同在南宁的奶奶拜年,却又怕奶奶不肯见他。因为继承父母遗产的事,他两次将70多岁的奶奶告上法院。现在官司虽然了结,可奶奶却和他反目。

  小光今年25岁,参加工作一年多。10年前,在他还是个初中生时,母亲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20多天后,父亲因承受不了母亲去世的打击选择了自杀。此后,小光就由外婆和3个姨妈抚养,父母在南宁留下两套房产等财产,使得小光衣食无忧。不过,这些财产也带来了纷争。

  父母意外过世,并未留下遗嘱,小光父母的财产就只能按法定继承。小光父母过世时,小光的外婆马老太和奶奶覃老太都还健在,她们和小光一样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在马老太看来,小光没有了父母,财产就该全留给小光。但覃老太却不这么看,老人认为自己儿子的财产她有权继承。为了保障小光的权益,马老太作为监护人和小光一起将覃老太告上了法院。法庭上,马老太表态,属于她继承的份额,她放弃继承,由小光来继承。法院最终判定,两套房产全部归小光所有,小光按继承比例补偿覃老太10多万元。

  2008年,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小光顺利将两套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时,覃老太对小光并没有太多责怪,依然很疼爱小光。2010年,小光考上了大学,外婆马老太也在那年过世了。

  如果不是去年的一个发现,小光的日子可能会过得很平静。去年初,小光无意中得知,母亲在出事前是她所在单位的股东之一,母亲手上持有某公司60万的股份。母亲过世后,他还小,也不知道,所以他并没有继承这些股份。

  为了能顺利继承这些股份,小光将奶奶覃老太再次告上法院。覃老太此次成为被告,她很生气,她认为小光是被几个姨妈教唆坏了。由于外婆后于母亲过世,外婆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小光的3个姨妈继承。小光遂将某公司及3个姨妈列为第三人,小光要求继承母亲的股东资格。

  某公司辩解说,登记在小光母亲名下的60万股份,并不是小光母亲实际出资,而是小光母亲代表某公司车间职工持有。小光母亲的实际出资,只有以其职工身份置换和经济补偿金。

  法院最终认可了某公司的说法,认为小光母亲名下某公司的60万元股份并非其生前所有,也非其死亡时的遗产,小光无权继承。小光输了官司,奶奶也对他很生气,小光不知道该如何化解。

  案例二、因争议复杂,独生女继承房产只能搁置

  同样是独生子女的70后女子覃女士,也遇到了继承的问题。不过,为了避免亲人反目,覃女士选择了搁置父亲留下的房产。

  “我也知道这么放着,以后麻烦更多,可眼下这是最好的处理方法。”覃女士无奈地说。覃女士老家在桂林,她中学毕业后,父亲老覃和母亲就离婚了。后来,老覃又找了老伴结婚。老覃在桂林有套房子,该房产是覃女士的奶奶留下的房改房,老覃虽然有4兄妹,但兄妹都不在桂林生活,兄妹也基本认可该套房产归老覃所有。老覃再婚后,在桂林附近县城又买了套房,和新老伴生活在一起。

  覃女士说,继母对自己父亲还好,所以大家相处得比较融洽。可从2015年底开始,老覃检查出患上了肠癌。覃女士在南宁陪着父亲做手术、住院、化疗等,刚开始,继母也在医院陪护父亲。可老覃的身体稍有好转,继母就回桂林,将老覃一人丢在南宁。覃女士对此很生气,更让她生气的是,她发现继母偷偷转走父亲工资卡中的钱。而父亲治疗急需用钱,继母却不肯掏一分钱。

  去年初,老覃的病情开始恶化,而继母却对老覃的兄弟姐妹称“老覃要是走了,老覃的两套房子都是我的”。眼看着继母在打房子的主意,覃女士将实际情况告诉了老覃。这时,老覃想到了遗嘱公证。可由于病情的原因,老覃已离不开病房,只能作罢。老覃在病床前写了份遗嘱,并让覃女士录像,特别声明桂林的房产要留给覃女士。

  “我知道这份遗嘱的法律效力不高,但至少是老人的意思。”覃女士说,父亲去年9月份过世后,继母暂时也没对桂林的房产有何说法。所以,覃女士也决定暂时对父亲留下的两套房产不做任何处置。“如果想继承真的太麻烦了!”覃女士说,桂林的房产所有人是过世多年奶奶的名字,如果按法定继承,覃女士在外地的姑妈、叔叔都有份。要让亲人们都聚齐办理继承不太容易,现在又牵涉到继母,想顺利办下来也不容易。

  结语继承办理要及时,有效遗嘱能减少争端

  在很多人看来,独生子女作为父母唯一的孩子,父母过世之后的所有财产,理应由他们继承,可为何独生子女继承遗产依然这么难?日前,记者采访了广西南宁市东博公证处专门负责办理继承公证的公证员邓燕鸣。

  “父母过世后,独生子女要继承父母财产,必须要证明自己是唯一继承人。”邓燕鸣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就按法定继承。而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也就是转继承。比如小光的外婆在继承开始后去世,由其外婆继承的份额就转由小光的几位姨妈来继承,如果小光的姨妈中有人先于外婆已去世,姨妈的继承份额又转由她的丈夫和子女继承。为此,邓公证员建议,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最好及时办理继承。如果因为怕麻烦搁置不理,等想再办理时,很有可能会产生转继承位,那时需要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更多,办理手续也更繁琐。

  如果继承人之间对继承达成共识,即便继承人在外地,也可以在当地的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或者委托书公证;人在国外的,如果是中国公民,可以去最近的中国使领馆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或者委托书公证;如果是外国公民,可以在当地的公证机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或者委托书公证后,再将公证书拿到最近的中国使领馆进行翻译、认证就可以在国内使用了。当然,继承人之间如果没有达成共识,那就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

  邓燕鸣说,如果为了独生子女的利益,父母最好在合适的时间立下一份有效遗嘱,以解后顾之忧。一份有效遗嘱,在继承时,往往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而遗嘱公证是所有遗嘱形式中证明效力最高的。

  (转自:两高法律资讯)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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