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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从一起未注册商标抢注案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7-09-15 10:33:41

阅读量:213

  从一起未注册商标抢注案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法律风险


  作者:崔迎春律师


  若干年前本律师接受委托方(某外资企业)委托代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在代理案件的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查实某公司(抢注方)抢注委托方未注册商标,并抢注方在委托方核心产品领域相关的商标类别商品/服务,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得了受理。

  随后委托方发起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程序,要求对抢注方的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

  本律师接受委托方委托后,从以下几方面思路代理该起商标抢注案争夺之战。并于2014年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胜诉裁定。

  1、准备有利证据,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救济程序”。

  2、提起商标异议救济程序的同时,应当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包括国内、国际商标注册,建立商标防御体系。

  3、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的推进,作为证明抢注方抢注委托方未注册商标行为属于恶意抢注。

  4、转换企业权利保护方式,申请商标、专利,以及版权登记。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品牌效应基本已成为共识,知识产权可以投融资也逐渐为企业所关注。尤其制造业企业研发的产品,企业根据产品情况,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否则将可能导致企业的技术被公开,或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造成损失。企业可以同时考虑采取专利、商标、版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法辞海】


  1、《商标法》第31条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2、《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法规速递】


  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实施 恶意侵权商标最高可赔300万。

  新《商标法》加大了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对于恶意注册商标者将进入黑名单,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恶意侵权商标、情节严重的,可在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获益的1到3倍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无法查清的,法院可酌情决定赔偿额度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参考实例】


  崔迎春律师代理的商标异议案例,可查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签发案号“商评字(2014)第025871号”。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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