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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虽未约定利息仍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7-09-14 17:18:42

阅读量:264

  借条虽未约定利息仍获法院支持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摘要:在一起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条中只约定了本金及借款期限,并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关于利息的问题双方仅有口约定,在借款期限内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在借款期间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但是后来由于出借人的经济出现状况,就不在支付利息也未按期归还本金,出借人多次催促还借仍无果,在快要过诉讼时效之际,委托律师将本案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出借本金及借款人支付过利息的相关证据,在结合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法院最终支持了出借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出借人主张的本金及利息也全部获得法院的支持。

  【案情回顾】

  王某某与朱某某系表亲戚关系,朱某某与谭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与朱某某夫妻二人一直存在借款往来,2014年7月10日,王某某通银行转账方式向谭某某交付了借款本金10万元,同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朱某某交付了借款本金60万元,2014年8月30日,王某某通过现金方式向朱某某夫妻二人交付了借款2万元,2014年9月1日,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谭某某交付了借款本金28万元。2014年9月1日,双方进行了结算,朱某某夫妻二人向王某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有朱某某、谭某某借到王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壹年,保证到期按时归还。借款人处签字有“朱某某”“谭某某”的名字,谭某某加按手印确认。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朱某某夫妇二人按口头约定的利息标准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30日止,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尚未归还。

  【诉讼经过】

  由于双方方之间是亲戚关系,虽然朱某某夫妻二人直直没有归还王某某的本金及利息,也不想将亲戚关系闹僵,直到诉讼时效快要到期,且在多次找朱某某夫妻协商无果、甚至到后面朱某某夫妻二人避而不见的情况下,无奈之下才委托本律师团队帮助维权。在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后,律师重点审查了整个借贷关系及利息约定和支付情况。最终决定在向法院主张本金的同时,按照口头约定2%主张借期及逾期利息,并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系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息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借贷双方之间一直存在借款往来,2014年9月1日,双方进行了借款结算,朱某某夫妇尚欠王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且借款本金已由王某某分四次实际交付给朱某某夫妇,双方就借款本金100万元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条》中载明借款期限为一年,但朱某某夫妻二人至今未向王某某偿还本金,故对于王某某要求朱某某夫妻偿还本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谭某某辩称借款未到期的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合,故法院不予采信。谭某某庭审中辩称已经向王某某偿还了借款本金100万元的意见,因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且王某某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采信;王某某陈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率2%计算支付,谭某某予以认可,朱某某夫妻已按月利率2%的利息向王某某支付利息致2015年4月31日,故法院就双方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的利息标准予以认定。据此,法院判决朱某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王某某本金100万元,利息52万元及至全部款向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律师论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老百姓也有了越来越多的闲置资金,为了让资金能保值增值,往往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实现资金流转,并从中获得一定的收益。但在实际中很多和本案一样在出具借条时,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只口头约定利息如何支付、利率多少等,在发生纠纷纠纷后,苦于证据上的缺失,出借方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为此,本律师总结本案的基础上结合民间借贷的特点,总结出民间借贷应注意的五大要点,供大读者朋友参考,希望对其经济生活能有所帮助。

  一、手续要齐全。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借贷时必须要写借据,最好有第三人在场,借据上应写明双方姓名、借款数额(用汉字大写)、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偿还日期、违约责任,以及其它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等要素。双方要妥善保存收据,以免还款时产生纠纷。

  二、用途要合法。我国法律规定,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赌博、诈骗、购买毒品或枪支弹药等非法活动的,这样的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属非法或违法的借贷。因此,借款时问清用途很重要。否则,不仅血本无归,还要受到行政或民事经济制裁,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率要适当。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36%;在向法院主张利息时,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否则超出此限度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也就是说,为了牟取暴利的借贷合同是不可取的,在诉讼打官司时,是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和判决确认的,只有适当的利率才是合法的。因此,切不可贪图暴利而冒血本无归的风险进行放贷。

  四、催款要及时。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一定要及时追要。如仍不能归还,则要及时起诉。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2017年10月1日起诉讼时效为3年)。也就是说,借款到期后的两年(3年)以内,出借人不向借款人要求归还的,超过两年则法律不予保护。因此,出借人应当及时催讨借款,不然就会把自己的钱白白送给他人。

  五、保证要具备。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如忽视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盲目放贷,则可能由于借款人确无偿还能力,而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因此,对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贷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要注意的是,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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