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办
诉讼是专业的,律师是专业人士,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办!不要以为看了几期《今日说法》、《法律讲堂》就能上法庭,也不要以为读了几本法学教材就能打官司。诉讼,无论是从诉讼流程还是庭审技巧皆有很强专业性可言,没有经过实务的锤炼,请不要轻易撸膊子上阵。
二、事前预防胜于事后“补牢”
风险在于防范,预防是解决危机的最好方法,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境界。从机会成本角度看,降低十分的损失,就是十分的收益。因此,行事前咨询一下各领域的专业律师,做好风险防控,而不要等“羊已丢”再行“补牢”,往往为时已晚。
三、世界上永不缺便宜的服务,但却缺乏优质高效的服务
众所周知,“一分价钱一分货”,法律服务同样如此。质优价高,永远是一一对应关系,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只会越来越贵。选择律师,价格很重要,服务更为重要,如果你寻得低价,请别以为捡到便宜,很可能案件被练手了。
四、咨询法律问题请有付费意识
咨询法律问题主动付费,这既是对自己问题的重视,同时也是对律师的尊重。没有一个律师靠收取咨询费养家糊口,咨询收费,更多彰显的是对律师劳动的尊重与价值的认可。主动付费,你所获取的服务和方案定会比寻求免费咨询的当事人效果要好得多。所以,出于为自己负责,也请不要吝啬那点咨询费。
五、咨询律师问题,请坦诚
有些当事人在咨询法律问题时,对律师瞒瞒抗抗,不讲实情。殊不知,这是百害而无一益的。律师是委托人利益的维护者,即使知道对于委托人不利的情况,律师的职业道德也不允许律师去揭露。所以,一定要将案件实情告知律师,这样律师才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周全的方案,做到有取有舍、进退有据。
六、不要一味相信“关系”,专业最重要
中国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人们还是习惯遇事找“关系”。但司法实务中,找“关系”用处却不大,风险还很高。当前的错案终身追究制,哪一个公检法人员也不敢因为一点蝇头小利而断送自己的“乌纱帽”,所以寻求专业才是根本。专业律师会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办案经验、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诉讼技巧寻求破解之道,从而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七、尊重律师,律师才会尊重你
律师和委托人地位是平等的,只有给予充分的尊重,律师才会尊重你。有些当事人自认为聘请律师花了钱,就想着把律师当做雇工一样使,不分时间场合的咨询律师,以命令的口气指使律师,趾高气扬、不可一世,不把律师放在眼里。自然,这样的当事人也得不到律师的尊重。
八、请不要轻易相信承诺和保证
打官司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证据情况、诉讼策略、国家政策、律师专业水平、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等因素。所以,请记住,给你承诺和保证官司一定会胜诉或人一定可以捞得出来的,多半是骗子!
九、请信任你聘请的律师
有些当事人在聘请完律师之后,总是不放心,仍然这个渠道那个渠道再找律师咨询,生怕自己委托的律师解答不到位或解答错误,但往往这样做却适得其反,咨询越多,得到的版本越多,方向越容易迷失。实际上完全没有必要,通过司法考试又做上律师,对于法律层面的问题,方向性的把握一般都没有问题,只是经验上各有差异而已,至于经验的问题又和收费有关,既然已经选择此价位的律师,那就信任你的律师并通力配合就可以。
十、没有最好的律师,只有最适合你的律师
尺有所长、寸有所短,律师的执业经验同理,没有哪一位律师在各个领域都精通。选择律师,不仅要考虑到价位,还要考虑律师的执业地域,律师的个人经验,律师的时间、精力,律师的为人等等,建议就个人的付费能力和案件情况选择适合你的律师。
来源 | 律途法雨 作者 | 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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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先生与其妻子李女士于200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03年12月12日生育儿子颜某某。婚后李
【审判规则】 行为人通过支付预付款与房屋所有权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过户登记获得房产。而后,行为人将房产以抵押方式向抵押权人借款,并将借款用于个人挥霍,致使房屋所有权人的房款与抵押权人出借的借款均无法追回,应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犯罪既遂的节点为房屋所有权人应被骗而办理过户登记,丧失对房屋的控制,故房屋所有权人为合同诈骗被害人。因抵押权人并非基于行为人欺骗陷入错误认识遭受损失,而是基于抵押合同关系遭受民事违约损失,故抵押权人并非被害人。 【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被告
原、被告双方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方某于2002年向福清市人民法院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李先生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两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期间,公司实际以每月3000元标准向李先生发放工资。转正后,李先生才拿到约定的5000元月工资。 在了解到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的80%的规定后,李先生向公司提出每月按4000元补足试用期工资差额却遭拒绝。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3000元。
2012年2月13日,从事担保业务的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向中行某支行借款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公司与中行某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在保证人(甲公司)出现违约事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