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是机动车一方,李某是非机动车一方,安徽人,事故认定书为主次责任,李某起诉至余杭区人民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等级8级。方某委托本律师后,本律师查阅案卷及相关证据发现,李某伤残鉴定是浙江省外鉴定机构所鉴定,鉴定时内固定(钢板)尚未拆除,因此,本律师根据鉴定相关规定,申请法院待其内固定拆除后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10级伤残,因此,相应的赔偿数额减少很多,保险公司承担足矣,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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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是一个公司法概念,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关于这个变化,有几个创业者必须知道的关键信息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设定了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但在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已经失灵,或公司董事、监事均存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且作为案件被告时,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的机关(董事会、监事会)将不会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自己,此时应免除股东代位诉讼时的前置程序义务。
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峻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合伙企业中,尤其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
为便于分析,收入类型以居民纳税人的股息、红利收入与股权转让所得为主,税负限于流转税与所得税(含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
那么,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到底应该注意哪些事项,规避哪些误区?这里总结出目前我国企业在推行股权激励时面临的八大误区和陷阱,配以案例和评论,希望能给正在股权激励这个围城内外徘徊的企业一点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