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建邺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认识,随后发展成恋爱关系,并商定于2015年11月订婚,还于同年11月14日在酒店举办订婚酒宴。原告按民间订婚习俗及被告要求,于2015年10月19日、2015年10月26日、2015年11月2日、2015年11月6日以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方式共向被告支付彩礼85700元。被告也按民间订婚习俗,送给原告一条金项链和一枚金戒指。后来,双方因琐事争执,未登记结婚,最终分手。
(二)证据认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网银互联汇出回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凭证项下指定活期账户历史明细查询打印清单、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客户回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第一次庭审提供)、双方合影照片、黄金项链和戒指实物等证据在案佐证。原告在第二次庭审补充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不予认可,且未经提供微信服务的腾讯公司确认;原告提供的《结婚吉日》,其中关于被告的出生日期有误,出具人也未到庭接受质询,且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供的发票票载户名不是原告,被告也未认可;原告提供的两人的证明,但两人均未能出庭接受质询;原告提供的实物碗,无其他充分证据印证,难以确定;被告提供的金店收据,无客户名称,且原告不予认可;这些证据,本院均不作认定。
(三)裁判结果
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彩礼范畴。彩礼的给付应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并以当地习俗为依据。结合本地民间习俗,彩礼应是双方订婚时男方给予女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原告以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的85700元,符合彩礼范畴,应属彩礼。被告主张51700元属于赠与,其他款项属于相互帮忙、套现行为,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也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给付被告现金3280元及被告母亲红包17280元,虽也符合本地民间习俗,但未有充分证据证实,且鉴于原、被告均在庭审中承认双方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本院确定被告需向原告返还彩礼85700元。缔结婚约过程中,男方赠与礼金,女方回以金饰,系民间习俗通例,均为达成最终结婚的目的。如果婚约解除,女方返还彩礼,男方也应返还回赠的价值较高的物品。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金项链、金戒指,原告也同意返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到的衣服等其他物品,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案不作处理。
最后,法院判决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徐某某彩礼85700元;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吴某某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
(四)案例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所主张的财物必须有充分证据证实才能被法院采纳和认定,如本案中的发票、收据等因记载不详,导致未能被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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