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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不交公安机关执行,法官被判罪检察官也需当心!

发布时间:2017-09-12 16:20:13

阅读量:370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和审判时,作为办案人的检察官、法官,你是否重新作出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可能有些人特别是公诉人并不明晓还有此规定;作为办案人的检察官、法官,特别是检察院的自侦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又是否及时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移送了公安机关执行?可能有些人并不以为然,然而,结果可能会很严重。

  相关法规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也有同类规定。

  相关判例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4刑终189号

  ……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7日,临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潘大年、王某1等八人拐卖儿童一案,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新主办。陈建新为其中王某1等三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未按照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2012年农历4月,王某1又伙同他人拐卖一名妇女,并于2013年10月14日因该罪行被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

  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新及其辩护人所提虽然其为三名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后未按规定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送达三人所在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但三人仍处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为其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之下,并没有脱管;其未送达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不属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意见,经查,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新为王某1等三名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已被替代,取保候审期限也已重新计算。其未将重新办理的取保候审执行通知送达三人所在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违反了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故该上诉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新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某1重新犯罪与其未送达取保候审执行通知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理由,经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明确公安机关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陈建新未按规定将王某1等三人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致使三人未被公安机关纳入监管范围,其中王某1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故所提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被告人陈建新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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