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15岁的花季少女小芳因琐事与同学发生争执跳楼轻生;转眼其亲生父母为争夺女儿的死亡赔偿金闹上法庭。
原告马某与被告刘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协议离婚,亲生女儿小芳随母亲一起生活。2005年,刘女士与唐先生再婚,小芳在母亲、继父的照料下学习生活。
2009年,上初中后的小芳开始在学校住读,仅周末与家人团聚。因特殊的家庭坏境影响,小芳性格变得比较敏感、内向。2011年10月18日晚9时40分许,小芳与同寝室女生发生口角,同学刘某、石某先后动手打了小芳两耳光,性格刚烈的小芳快速冲出宿舍,翻过走廊栏杆后纵身一跳,结束年轻的生命。
小芳死后,在各方协调与努力下,学校、同寝室女生家长等几方共拿出43万元予以赔偿,可赔偿金尚未兑现,小芳的亲生父亲与母亲、继父即为这43万赔偿款的分配问题发生了激烈矛盾,几经商量无法达成协议后,马某诉讼到法院。
庭审中,马某认为应参照遗产的分配原则由三人平均分割,被告方则认为原告多年没有照顾女儿,女儿死后却只想分钱,于情于理都不合,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与死者生活紧密度、经济依赖度决定着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此案不能简单适用遗产分配原则。就本案而言,死者小芳主要由被告照料、抚养,与死者在生活、经济上的联系更加紧密,对死者小芳的依赖程度更大,应适当多分,原告马某虽系死者亲生父亲,但由于与刘女士离婚多年,在经济、精神上对小芳的依赖程度相对较小,应适当少分。
最终,经院方细致说理,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马某分得11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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