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年末,每年此时都是跳槽的高峰期,劳动者选择此时跳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企业在春节前发放年终奖金。那么,如果劳动者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给已离职员工年终奖呢?
案例
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入职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11日的劳动合同。2016年3月4日原告申请离职。经被告审批,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正式离职。
2016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放了2016年3月的工资,但未能一并发放年终奖。根据公司规定,原告年终评级为B级,被告应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
计算标准为,B级对应标准年终奖数额为四倍本人月工资,具体数额按当年实际工作时间长短进行折算。被告公司实际对所有员工发放了年终奖,仅以原告即将离职为由拒绝发放原告年终奖。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
被告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已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劳动报酬。年终奖发放属于公司的自主决定权,不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双方劳动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年终奖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原告在年终奖发放前申请离职,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绩效奖金发放条件。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律师说法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而不只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手段,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其次,本案中,被告公司发放了2015年度年终奖,但没有向原告支付年终奖。关于提前离职即不能享受年终奖的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各自的主要义务。现被告的该项规定实际是被告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原告权利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被告仍负有向原告支付年终奖的责任。
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规定无效。判决如下:被告公司支付原告二〇一五年度年终奖。
【律师提醒】
为避免年终奖方面的争议,建立更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法官提醒各位劳动者可以在以下方面注意:
一、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的发放时间、标准、条件等做出明确约定。
二、在集体合同中对年终奖的相关问题做出约定。
三、在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的发放办法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并向劳动者告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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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7年4月,李某向郭某租下了其一个商铺。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为每月3000元,李某向郭某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租金3.6万元和押金4000元,共计4万元。2017年5月,A县法院公告告知李某其租赁的该商铺已于2017年3月17日查封,将对该商铺进行拍卖,并发出公告。 【分歧】 就李某与郭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李某在拍卖该店面中是否有优先购买权这一问题有不同意见: 一、租赁合同有效,李某有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合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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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黄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其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借条,其上载明:“今借到黄某现金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借款人:李某,落款时间:2015年10月19日”。在诉讼中,李某提出该借条非其所写,并当庭写了自己的名字与借条中签名进行核对,笔迹稍有不同。对此,原告反驳被告刻意改变自己的字迹,借条就是被告本人所写,并详细说明了被告借钱的时间和经过。原、被告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事实,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向当事人双方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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