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开学了!学生们又可以背着书包去上学,想必,家长目送孩子进入校园的那一刻,心里也满是欣慰。在此,想提醒广大学生、家长以及学校,开学之际,勿忘注意校园人身安全。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学校和追逐打闹致人受伤的学生及家长承担相应的责任。
校园打闹意外受伤索赔17万
小张与小陈、小蒋、小黄均是合浦县某中学的初中生。2015年3月10日中午12时许,放学途经该校高中部女厕所时,小蒋、小黄恶作剧将小陈推进女厕所门内。随后三人与小张在高中部教学楼前相遇,小陈以为小张也参与了刚才的恶作剧,遂打了小张一下,引发小张与小陈的追逐打闹。追逐中,小张摔倒在绿化带的水泥瓷砖坛边,受伤后住院治疗18天,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发时,该中学中午放学有校警与值班校领导、老师在校门值班至12点30分。
小张认为,他是在校学生,且是未成年人,损害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学校有监管教育失职之责。小陈、小蒋、小黄是未成年人,他们的父母依法应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决学校、小陈及其父母、小蒋及其父母、小黄及其父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76403.3元。
事发后各方均辩称无责任
案件审理中,学校一方认为,小张的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理由是:1.小张的伤是他与其他同学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在学校打闹造成的,应由小张与其他同学共同承担;2.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3.这是放学后学生自行滞留学校的行为;4.小张应意识到追逐打闹造成损害后果。
而小蒋、小黄均认为,小张摔倒的事情与他们搞恶作剧的事情没有关联性,在本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
小陈也辩称,对小张的摔倒及受伤其没有任何责任。
打闹一方与学校共同担责
最终法院认定,小张受伤,是与小陈追逐打闹所致。事发时小张与小陈已年满15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可能发生应具有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当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但两人却无视这种危险性,以致受伤,两人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小张是未成年人,学校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当时学生中午放学离校,有校警与值班校领导、老师在学校东门值班;小张、小陈追逐打闹曾经离学校东门不到十米,没有校警与值班校领导、老师及时制止与进行教育,因此,学校对小张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小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陈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小张人身损害,应由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在履行金钱赔偿义务时,应依法在小陈有财产的情况下,先以他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小黄、小蒋与小陈之间的恶作剧行为,与小张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学校应赔偿小张的经济损失33499.26元;小陈的父母应赔偿小张的经济损失70998.52元。
【法官提醒】 校园安全教育应是开学第一课
开学了,真心希望每一位同学都能高高兴兴上学去,平平安安回家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未成年人的身体尚未生长发育完全,一旦遭受伤害会对其人生造成巨大影响。教育机构在实施教学活动时,应当在软硬件方面都做足准备,提高师生对意外事件的预防和应对能力,切实保护学生安全,防范校园伤害。
因此,校园安全需要学校负责任的管理、学生自觉遵守校园规范以及多方面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共同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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