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1月4日,蔡某(41岁,女,已怀孕二个月,之前未生育子女)与齐某(二人均持C1类驾驶证)驾驶的小型轿车在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路口发生相互接触,导致蔡某受伤并流产,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驾驶车辆均依法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后,蔡某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八千余元,双方后因协商未果,后蔡某将齐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三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该案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蔡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具有主观过错且其伤情并未构成伤残,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进行抗辩。
审理:
南岸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蔡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且停孕、流产,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蔡某因交通事故中止妊娠,客观(生理层面)导致其在一定时期内难以妊娠,主观(心理层面)导致其对初为人母的期待感瞬间化为乌有,结合其高龄妊娠妇女、未生育子女、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等情况,其身心健康权已受损,应足以认定其精神上已遭受痛苦损害,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孕期、各方责任等因素,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六千元,故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履行完毕。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本案原告蔡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且事故直接导致其中止妊娠(流产),事故中,被告齐某的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具有主观过错,符合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虽受害人蔡某未构成伤残,但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后果对于高龄初次妊娠妇女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依法应当给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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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大多数人都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很多工薪一族在劳动纠纷中也是习惯忍气吞声,遇到了事觉得算自己倒霉,不会“宁死不屈”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正所谓佛争一炷香,人争一口气,遇到劳动纠纷一定不能忍!忍着忍着,一生就在忍耐不甘中度过了。 我们签的劳动合同会约定一个劳动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员工辞职就算违约?当然不是!若在合同内有 “ 不得离职 ” 的条例,即使签订了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那在合同里为什么要约定工作期限呢?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防止用人单位随便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无正
【审判规则】 行为人通过支付预付款与房屋所有权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过户登记获得房产。而后,行为人将房产以抵押方式向抵押权人借款,并将借款用于个人挥霍,致使房屋所有权人的房款与抵押权人出借的借款均无法追回,应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犯罪既遂的节点为房屋所有权人应被骗而办理过户登记,丧失对房屋的控制,故房屋所有权人为合同诈骗被害人。因抵押权人并非基于行为人欺骗陷入错误认识遭受损失,而是基于抵押合同关系遭受民事违约损失,故抵押权人并非被害人。 【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被告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和利息,被告抗辩称合同中首部甲方处打印名称与合同尾部甲方处盖章公司名称不一致,其不具有付款义务。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原告诉称,其是一家商品进口及批发零售企业。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销售货物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货款。被告公司从原告仓库分两次提取了价值分别为1万元和2万元的货物,至今未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
读:一年一度的供暖季如约而至。然而,每年供暖时段都会有供热方、用暖人、相关第三人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的情形。这三方分属三个不同主体,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也各不相同。供热方 未经提前告知产生问题要担责 供暖纠纷的发生,首当其冲是源头上的供热方引起的。供热方负责设备调试、管理、维修等各个环节,可能产生各种供暖问题。 如供热方没有尽到事前告知义务引发纠纷。在开始供应暖气前,用户家中一般都需要试水,供热方应当提前告知用暖人试水事项,使其关注家里情况,一旦有漏水等问题发生,要及时告知供热方予以解决。如果供热方
【案例】 2017年4月,李某向郭某租下了其一个商铺。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为每月3000元,李某向郭某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租金3.6万元和押金4000元,共计4万元。2017年5月,A县法院公告告知李某其租赁的该商铺已于2017年3月17日查封,将对该商铺进行拍卖,并发出公告。 【分歧】 就李某与郭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李某在拍卖该店面中是否有优先购买权这一问题有不同意见: 一、租赁合同有效,李某有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合同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