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1月4日,蔡某(41岁,女,已怀孕二个月,之前未生育子女)与齐某(二人均持C1类驾驶证)驾驶的小型轿车在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路口发生相互接触,导致蔡某受伤并流产,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驾驶车辆均依法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后,蔡某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八千余元,双方后因协商未果,后蔡某将齐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三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该案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蔡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具有主观过错且其伤情并未构成伤残,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进行抗辩。
审理:
南岸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蔡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且停孕、流产,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蔡某因交通事故中止妊娠,客观(生理层面)导致其在一定时期内难以妊娠,主观(心理层面)导致其对初为人母的期待感瞬间化为乌有,结合其高龄妊娠妇女、未生育子女、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等情况,其身心健康权已受损,应足以认定其精神上已遭受痛苦损害,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孕期、各方责任等因素,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六千元,故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履行完毕。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本案原告蔡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且事故直接导致其中止妊娠(流产),事故中,被告齐某的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具有主观过错,符合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虽受害人蔡某未构成伤残,但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后果对于高龄初次妊娠妇女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依法应当给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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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证房屋的分类及形成原因 无证房屋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就是城市无证房屋,城市无证房屋又可以分为: 1、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这一类房屋是具备办理产权证的要件,但是由于产权人怠于办理而没有办理产权证; 2、暂时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这一类房屋是由于房屋的所有权人在修建或者转让时就没有办理相关法定手续而缺乏某些必要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要件(如划拨的土地上的房屋转让时没有缴纳相关土地出让金),因此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只要产权人补齐相关手续就能够办理房屋
【审判规则】 行为人通过支付预付款与房屋所有权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过户登记获得房产。而后,行为人将房产以抵押方式向抵押权人借款,并将借款用于个人挥霍,致使房屋所有权人的房款与抵押权人出借的借款均无法追回,应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犯罪既遂的节点为房屋所有权人应被骗而办理过户登记,丧失对房屋的控制,故房屋所有权人为合同诈骗被害人。因抵押权人并非基于行为人欺骗陷入错误认识遭受损失,而是基于抵押合同关系遭受民事违约损失,故抵押权人并非被害人。 【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被告
“你家祖坟被挖了!”祖坟被挖岂可儿戏对待,依法合理索赔! 日前,南京的金女士一家都沉浸在无法言喻的痛苦之中。 因为,金女士家的祖坟竟然被挖了! 按照我国的风俗及对先人的敬畏,祖坟的意义莫名重大,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家祖坟被挖毁,只剩下少量遗骨和陪葬品,相信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尽管肇事者南京碧桂园开发商表示动工前并不知情,但不可置否的是该行为的确给金女士一家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也实实在在地侵犯了金女士一家的合法权利,金女士一家是可以向南京碧桂园开发商要求合理的赔偿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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