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非法骗取医保金,合同诈骗被迫责

发布时间:2017-09-08 09:35:28

阅读量:228

  案情简介

  甲医院是一家营利性质的“民办非事业单位”,该医院被分别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了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在从事医疗业务期间,该医院采取给一定介绍费的办法,将“五保户”和“低保户”引诱入院,并授意该院内外科医生对病人采取“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医保和民政救助资金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争议焦点

  (1)该医院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2)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该医院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单位罚金15万元,判处医院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本案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单位犯罪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刑法分则没有对某种具体犯罪设立单位犯罪条款,即使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也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但是否可以追究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呢?对此,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操作中均存在较大争议,但大部分还是持肯定答案的,即在《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单位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妨害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具体如下:

  第一,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定点医院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定点资格许可后,依协议为参保者提供医疗服务,医保资金管理机构按时足额与定点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医保资金管理机构只是一个具体的办事部门,就单纯的医保统筹基金进行管理和支付,不带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双方是种平等的交易关系。

  第二,在犯罪主体上,根据我国《刑法第224、231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合同诈骟罪。

  第三,在犯罪客体上,定点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既损害了参保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又扰乱了正常的医疗保险工作秩序,医疗保险工作秩序显然是属于市场秩序的范畴。

  第四,在客观方面,定点医疗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广大参保人员及其单位所缴纳的交由医保资金管理机构保管和代行支付的医疗保险金,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由此可见,定点医院非法占有医保基金构成合同诈骗罪。定点医院为非法占有医保基金,利用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的协议,采用非法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严重损害了参保人的财产所有权,扰乱了正常的医疗保险工作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受刑事处罚。

  律师提醒

  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欺诈手段主要包括:(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单位在正常的生产、销售、服务过程中与他人签订民事合同,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的民事、商事交易秩序。无论企业因何出现上述情形,都必须及时支付或者按约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

  这也提醒广大企业及其主管人员不能小觑此类违法行为,不能按老观念认为“关系”能解决一切,应加强企业管理,切勿因小失大。

  原文地址:

http://www.lawbang.com/index.php/topics-list-baikeview-id-274079.shtml,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贾胜凯律师 非法骗取医保金,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非法骗取医保金,合同诈骗被迫责

判例指引:人身损害赔偿中医疗费自费与医保

  裁判主旨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实业公司职员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张某致10级伤残。张某索赔项目包含医疗费8.4万元,其中张某自费4000元,其余8万元由社保机构支付。保险公司主张其只应承担4000元。  裁判规则  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社保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基于与社保部门存续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

时间:2017-11-22 14:16

11358次阅读

非法骗取医保金,合同诈骗被迫责

行贿人不够罪,介绍贿赂人是否应当追责

甲成立公司欲办一营业执照,其手续齐全,符合办执照条件,多次去工商局,但负责办执照的工作人员乙总是以各种理由不给办理

时间:2017-09-08 09:37

189次阅读

非法骗取医保金,合同诈骗被迫责

酒后发疯医院狂殴打医生的行为如何定性?

因为对医生的诊疗方案不满,两名男子酒后在医院发起酒疯,一人挥拳疯狂殴打医生,一人竟还嚣张的掏出手机对施暴的全过程进行录像“取证”。

时间:2017-09-08 09:28

353次阅读

非法骗取医保金,合同诈骗被迫责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汇总一览表 值得收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8大要点汇总一览表(含最高法5则意见)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时间:2017-11-22 14:17

11385次阅读

非法骗取医保金,合同诈骗被迫责

张贴圈划判决书侵犯名誉权?法院:被告行为

  郑先生与尹先生(均为化名)之间有过一场名誉权纠纷的诉讼,被告尹先生败诉。败诉的尹先生在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随即将判决书张贴在小区内,郑先生认为,尹先生此举再次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又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审结这起名誉权纠纷案,法庭判决尹先生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郑先生书面赔礼道歉。  【案件回放】  郑先生和尹先生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郑先生已届不惑,尹先生年逾古稀。2015年5月,两人因故发生纠纷,郑先生第一次诉至法院。郑先生在诉称,尹先生书写了他的“十大罪状”,作为证人在他与别人的诉

时间:2017-11-22 14:16

11258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