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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抢劫中的“入户”情节

发布时间:2017-09-08 09:33:10

阅读量:230

  入户抢劫是抢劫犯罪的常见类型,也是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法信小编梳理了与入户抢劫的认定相关的观点、案例及法律依据,供读者参考。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1.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相关案例

  1.以抢劫为目的,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刘长庚抢劫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户外意图劫持被害人财物,被害人逃跑后行为人追赶其进入户内实施了抢劫,其“入户”是为了抢劫,且在户内实施了暴力取财行为,构成入户抢劫。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2辑(总第91辑)

  2.入户后由“讨赔偿”目的转化为抢劫故意并实施抢劫行为的,不构成入户抢劫——侯某、彭某抢劫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讨赔偿”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受害人施以暴力威胁,不构成入户抢劫,其行为属于一般抢劫。

  来源:河南法院网 2013-3-18

  3.凌晨持刀侵入有人居住的电话亭实施抢劫行为构成入户抢劫——何某某、池某、陈某抢劫案

  案例要旨:电话亭在充当营业场所的同时也是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家庭生活场所且与外界因素保持相对的距离的,符合刑法意义上“户”的特征。行为人在凌晨持刀侵入这类电话亭实施抢劫的构成入户抢劫。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2009-3-20

  4.进入卖淫女住所嫖宿数天后再行抢劫,只要行为人在入户前具有抢劫故意的,就应认定为“入户抢劫”——金俊清抢劫案

  案例要旨:对于用于非法营利活动的住所,其实际承载的功能应成为决定该住所是否为户的关键因素,卖淫女在不进行“经营”活动时的住所应认定为“户”;对于在客观层面上以平和方式貌似合法地进入他人住宅后再实施抢劫的,只有当行为人被证实入户前在主观上即具备侵犯抢劫罪所保护的法益时,才构成入户抢劫。

  案号:(2009)沪二中刑终字第49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0期

  5.持刀闯入学生宿舍实施抢劫的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梁山等抢劫案

  案例要旨:学生宿舍不是封闭的家庭居住环境,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闯入学生宿舍,并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捆绑、封嘴等手段实施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属于入户抢劫。

  案号:(2004)龙刑初字第198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原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6.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使用轻微暴力,认定为抢劫罪的基本犯——董某抢劫案

  案例要旨:入户盗窃少量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内使用轻微暴力,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应当转化为抢劫罪的基本犯,不宜直接以入户抢劫论处。

  案号:(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53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6期

  专家观点

  1.正确把握入户抢劫的内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立法者规定的是“入户抢劫”而非“入室抢劫”,显然是取“户”字的严格意义,特别是具有家庭生活的内涵。(金泽刚:《抢劫加重犯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6页。)具体而言,“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户”不局限于独门独院的住宅,几家合租一户住宅的场合,该户住宅对外当然是“户”。如果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家庭生活空间,几家人之间相互也有成立入“户”抢劫的余地;如果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家庭生活空间,则只能是入“室”抢劫。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也就是说,适用本加重情节,还须认定入户与抢劫之间的关系,即入户抢劫和在户抢劫的区分问题。在此,抢劫故意的形成应当先于入户行为,入户无非是抢劫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就是抢劫。单纯的没有抢劫目的并且是以合法目的(做客、上门维修等)进入户内,后因其他原因在户内实施抢劫,仅是单纯的在户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不是以抢劫的故意入室,而是基于其他非法目的(盗窃、非法侵入住宅甚至一般违法行为等)入室后,在室内产生抢劫故意而抢劫的,仍然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只要暴力或者胁迫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户内即可,不需要全部在户内实施完毕。在户外实施暴力或者暴力胁迫,然后陪同被害人到户内取财的,至少可以认为暴力胁迫行为持续到了户内,因此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在此意义上其实可以说抢劫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户内的,基本上都属于入户抢劫,但是事后抢劫例外。入户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被发现后,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构成抢劫罪;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同时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发生在户外,则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实践中,不应简单地认为只有进入室内才能认定为入户,例如在独门独院的住所中,只要进入住宅院内,即构成入户。当然,由于抢劫罪已将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节,因此不应再将侵入住宅的行为作为独立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罚,这实际上是一种法条内容的天然吸收关系。入户抢劫的对象不一定是户主及其财物,抢劫停留在户主户内的其他人的财物的,不影响入户抢劫的认定。成立本项之罪,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潜入的是“户”为前提,产生了错误认识的,阻却本项加重故意的成立。进入共同生活的户内抢劫其他家庭成员财物的,因为入户并非非法,不属于入户抢劫;伙同他人进入共同生活的户内抢劫其他家庭成员财物的,亦不属于,但是其他犯罪人应以入户抢劫论处。

  (摘自《刑法各论精释(上)》,陈兴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2.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实施抢劫的均属于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这一规定,改变了《两抢意见》将入户抢劫中的入户限定于抢劫等犯罪目的的规定,扩大为“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换言之,即使不以犯罪为目的,而只是出于一般违法目的,只要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而后实施抢劫的,均可认定为入户抢劫。这样规定,有利于更有力地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全,更严厉地打击入户抢劫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实施抢劫的均属于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犯抢劫罪法定从严惩处的情形之一。这里的“户”泛指住宅,既包括公民的固定住所和临时住所,也包括公民作为住宅使用的车、船等交通工具。公民住宅,是居住者感到人身安全的场所之一。家庭成员多有男女老少,防范能力较弱或者根本没有防范能力,因此,进入公民住宅实施的非法侵害,对公民社会安全感的威胁和破坏更为严重,其社会危害性在一般意义上比发生在其他场所的非法侵害要大,因此,入户抢劫成为一项法定的必须从严惩处的情节。入室盗窃的人是怀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意图进入他人住宅的,其行为被事主发现后,对事主使用暴力,其危害性与入户抢劫并无本质差别。所以,对这种行为在认定抢劫罪的同时,还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摘自《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3辑(总第8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

  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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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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