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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骗局”花样层出 犯罪方法呈传销化、模式化趋势

发布时间:2017-09-05 17:05:47

阅读量:249

  看上去“高大上”的资产管理集团,以投资木制品为饵,许诺高额利息集资;以帮助客户做期货配资为诱饵,招揽投资人在公司提供的平台上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利用离岸公司、离岸账户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实施套利……近年来,金融犯罪“骗局”花样层出,一不小心“天上陷阱”就变“地下陷阱”。

  上海市检察院近日发布 《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 显示,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238件/1921人,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683件/2895人。本市金融犯罪案件总量下降,涉案人数上升,呈现出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涉互联网金融领域刑事风险上升,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犯罪迷惑性大,外汇犯罪呈上升趋势等特点。

  白皮书认为,目前金融监管不足、金融法规滞后,建议完善制度供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

  案 例

  集团化运作 以高额利息为饵非法集资九千余万

  2014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自己身负巨额债务,仍利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圆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信资产公司”),先后在市中心高档写字楼租借场地成立黄浦路分部、中山广场分部、中信泰富分部和苏州分部,并指使被告人陆某、张某、陈某等人组织、联系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卓某、贺某某、成某等人,以经营金丝楠木制品需要资金等为由,通过发放广告、随机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骗得公众钱款9000余万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还债、挥霍和提现等,至案发造成8300余万元无法归还。袁某某、陆某、贺某某、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袁某某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陆某等8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这是一起颇具典型性的非法集资案件。”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坦言,这类案件多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投资咨询等公司名义实施,公司具有完整的组织架构,具备多层级、跨区域、集团化运作的特点。检察官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投资时不能盲目相信所谓的公司背景、担保承诺,而需谨慎对待、理性分析。

  特 点

  非法集资案件高发 犯罪方法传销化、模式化

  类似的案例其实不在少数。

  市检察院金融处处长肖凯在通报相关案件特点时指出,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犯罪方法传销化、模式化,易复制扩散,欺骗性强,辐射面大。

  《白皮书》 显示,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09件1189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相较于2015年的101件390人分别上升206%和205%。受理集资诈骗案37件105人,案件量与2015年持平,涉案人数小幅上升17%。

  2016年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多采用传销式手法推销业务,不但导致团队自身规模的扩大,而且极易被复制扩散,不少案件中的业务经理或团队长为获取更多的不法利益而“另起炉灶”,重新成立团队发展客户,实施新的犯罪。

  此外,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均采用集团化、跨区域、多层级的运作模式,涉案公司在短时间内迅速复制出数量庞大的公司群,波及全国。这些公司实际控制在同一人之手,彼此关联,互相掩护,对投资者具有更大的欺骗性,也造成了参与犯罪的人员数量远超过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

  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刑事风险上升

  《白皮书》 显示,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2014年全市发生首起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2015年上升至11件,2016年则陡升至105件,增幅达855%,占全年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总数的30%,而2015年涉互联网金融案件在全部非法集资案件中所占比重仅为8%。犯罪形式多为假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主要在线下吸收资金。绝大部分的涉P2P 刑事案件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即除了在线上开展业务外,还在线下铺设实体网点,采用拨打电话、在人流密集区发布小广告等传统犯罪手法进行非法集资。

  2016年,还出现多起在正规交易场所之外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案件。比如,2016年受理的本市首例非法经营股指期货案,林某某等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帮助客户做期货配资为诱饵,招揽投资人在公司提供的平台上进行股指期货交易,该平台未对接场内交易平台,但在经营过程中,模拟正规期货交易所要求的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等交易规则,具有极大的迷惑性。

  外汇犯罪呈上升趋势 虚构转口贸易成惯用手法

  《白皮书》 同时指出,除了非法经营外汇汇兑案上升明显外,不常见的逃汇案、骗购外汇案在2016年均有发生,其中逃汇案5件11人、骗购外汇案2件10人。案件中,行为人大多利用离岸公司、离岸账户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实施套利。

  如李某某与他人经事先合谋,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伪造的单证等材料向银行办理购汇业务,在短短2个月内,以人民币在境内申购28笔共计2亿余美元划转至境外,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赚取汇率差价,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1370余万元。

  此外,金融新市场、新业务仍是金融犯罪重大风险点。长期以来,金融新市场、新业务一直易被犯罪分子所突破和利用,2016年的金融犯罪案件再次突出反映出这一问题。银行业新推出的电子承兑汇票业务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证券业发生非法经营股指期货、利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操纵期货市场以及利用“新三板”股票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等新类型案件。

  问 题

  金融监管不足 金融法规滞后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呈连年上升趋势,借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名行非法集资犯罪之实的案件也不断增加,原因何在?《白皮书》 认为,金融监管不足、金融法规滞后、投资意识偏差以及征信体系未完善等综合因素导致非法集资犯罪居高不下。

  《白皮书》 指出,目前金融监管的重点在市场准入环节而非市场交易环节,较易产生监管盲点和薄弱点,如目前各种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信息服务类的公司工商注册手续简便,注册后又无相应监管,致使这些公司开展非法活动初期未能被及早发现。当资金链断裂后,刑事介入时,已经造成巨大的损失,无法挽回。面对市场金融产品的琳琅满目,金融法规的供给却相对不足,未能及时向社会提示金融业务的本质和金融风险。如目前市场上理财产品泛化,却始终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也缺乏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销售的理财产品存在监管空白,规则的缺失让社会公众难以辨别产品的合法与否,容易被骗。

  投资人漠视风险 金融机构内控措施不足

  《白皮书》 显示,投资人对投资风险的漠视、对金融知识的欠缺,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很多投资人在并不了解相关投资规则的情况下,盲目相信犯罪分子的诱惑宣传,还有的投资人则明知正规市场的投资规则而出于侥幸心理轻信犯罪分子。”白皮书指出,多起案件中,都存在市场参与人对市场规则的不了解或不遵守,从而为犯罪分子创造了机会。

  金融行业具有高风险性,因此金融机构往往都会制定复杂的内控和监督制度,但从业人员恰恰最了解这些内控制度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从而实施犯罪。部分案件还暴露出金融机构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时,往往重效益轻风控,明显缺乏风险评估和犯罪预防环节。

  建 议

  完善制度供给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白皮书》 建议,立法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及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供给,明确游戏规则。

  “目前,针对理财产品泛滥的现状,必须明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明晰各金融机构在发行理财产品中的风险管理、运作规程和信息披露责任。”白皮书建议,对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创新,则应借鉴域外的沙箱监管经验,进一步出台金融创新的发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在宏观上对金融创新的组织形式、操作规则、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金融创新业务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针对互联网金融暴露出的诸多问题,白皮书建议,要进一步细化管理细则,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建立退出接管机制,应从制度层面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信息披露机制等。

  优化监管技术 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是以准入门槛和业务种类审批来实现监管,这越来越不适应‘互联网+’模式下金融业态的创新发展现状。”《白皮书》指出,很多金融产品的底层资产相互渗透,产品性质难以界定,分业监管必将产生监管真空或相互推诿,不利于市场发展。建议“一行三会”形成有效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全方位治理互联网金融领域。

  此外,白皮书还指出,目前很多案件都在正规银行、证券、期货之外的交易场所发生,而这些场外交易场所形式多样、产品繁多,具有迷惑性和涉众性,极易滋生违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场外交易场所的排摸、分类和整顿。但是,不能因此“一刀切”,建议实行分类管理与处置,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保护金融创新。同时,建议充分运用大数据,构建“互联网+”时代防范非法集资的防火墙。

  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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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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