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劳动者王某以欠付劳动报酬和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起诉甲公司,但王某认为甲公司的股东暨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滥用公司权利,损害其利益,要求追加张某某为被告,与甲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评析]
本案中,股东张某某能否成为劳动争议被告,与甲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笔者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宜追加股东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争议是指因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所产生的有关劳动关系的争议,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双方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特殊情形下也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见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人,即不包括企业的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不是劳动争议适格的被告。
在劳动争议中,一般股东并未作为直接主体参与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等事宜,对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并不完全了解,因此针对劳动争议的抗辩仍然是用人单位在行使,追加股东实际上解决的是股东与公司的人格和财产关系,股东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与原告不存在实质抗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股东与公司两对主体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劳动者与公司的争议还在处理中,劳动者是否是公司的债权人还不确定,而审查劳动者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受损属于后续审查事宜,不宜与债权人身份的确定放在同一诉讼中审查处理,而且劳动争议的审查结果可能驳回劳动者的请求,此时追加股东作为被告进行审理,可能会大量消耗司法资源,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快速解决。
劳动者要求股东参与诉讼的主要原因是防止判决后执行不能,但审理过程中执行结果无法预见,在执行过程中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更容易解决债务支付问题,尤其是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情形下,执行过程必然涉及其唯一的股东,在诉讼中追加股东反而增加诉讼成本。另,如果执行过程中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组可以要求滥用权利的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来源:江苏法制报
0
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文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
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并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股东出资不足对内部股权转让效力并无影响
在发生借贷关系时,一定要保留好借条等借款凭证。没有借条,官司能打赢吗?
因账户资金无须变现,与其他执行标的相比,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往往成为申请执行人的首选,因此,大量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系针对账户资金提起的。
男女未婚同居的,以前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并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自然也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