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加装大灯的货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2016年年初,石家庄某汽车运输服务队为队内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各一份。随后,货车司机刘某为了车辆夜间行驶时车灯照明更好,私自为该车加装了前大灯。
2017年3月31日,同事张某驾驶着这辆改装后的货车行驶至行唐县南桥村北路段时,与司机仇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事故现场勘查后认定:“仇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张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特征(加装大灯),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仇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车主刘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赔付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以刘某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为由拒赔。
双方协商不成,2017年9月8日,刘某向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其车损、施救费等共计37110元,并承担诉讼费。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保险公司在法庭审理中辩称,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显示,该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根据保险公司营业性保险条款中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机刘某在加装大灯后并未告知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可不予赔偿。
审理:货车私自改装未告知 出事故保险公司有权不赔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加装大灯的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石家庄某汽车运输服务队已在保险单及投保提示单上盖章。法院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保险协议生效后,车辆在保险期间内,虽然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属于车损险责任范围,但被告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赔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免赔条款依法发生效力,本案存在免责情形,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保险车辆改变已登记的结构、特征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且投保人未通知被告,此情形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相符,因此被告要求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原告刘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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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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