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员工为了有更好发展,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在离职证明中载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辞职。员工去社保中心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可想而知被退回!根据现行规定,这种情况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但员工不甘心,询问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他,如果是被公司辞退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才可以领失业金。于是员工找到公司,要求更改离职原因。
公司出于某种原因,也希望员工能领到失业金,帮那个忙,有什么权宜的办法呢?如果不得不这样做,只能让员工出具承诺书,明确以下要点:真实的离职原因、更改离职原因的目的、法律责任自行承担。一旦东窗事发,公司吃不了兜着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行为涉嫌骗取国家失业保险基金,双方都是要冒违法犯罪风险的,律师不赞成这样操作。
员工这样做,肯定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公司最多起到协助作用。所以提醒广大员工,最好不要为了每月一千余元的失业金而触犯法律,是什么离职原因就是什么原因!真觉得那点失业金很重要,在拿到虚假离职证明后,也要知道它的份量,说不定哪天被人举报,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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