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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黄蓝”虐童事件,如何破解“取证难、处罚轻”难题

发布时间:2017-11-27 20:56:21

阅读量:432

  来源:检察日报

  受访专家和检察官指出:园方负有举证责任;幼童的陈述有证明力;应对侵害幼童者做身份标识

  郑赫南

  北京市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疑似发生“虐童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11月22日,北京警方已接到家长报案,正根据家长反映情况进行调查取证。24日,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表声明,表示已配合警方提供相关监控资料及设备,对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

  记者注意到,在类似幼童遭遇侵害的案件中,幼童往往表述不清,家长发现侵害时又往往距侵害发生时间较长,这就给执法机关办案取证带来困难。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破解此类案件的“取证难、处罚轻”难题?

  家长可否查看监控录像

  据报道,涉嫌被侵害幼童所在班级的家长们,现在最迫切的想法是查看幼儿园的监控,但幼儿园目前并未对此作出回应。

  在朝阳区,有部分幼儿园家长也向孩子所在幼儿园提出查看监控录像的请求,有的被园方拒绝了。“幼儿园说只有警察陪同才能查看,平时的监控录像是给园长看的,家长不能看。我们班的家长正商量着是否自费安装一个摄像头呢……”家住朝阳区的靳女士告诉记者。

  “幼儿园拒绝家长查看监控录像,是不合理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24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幼儿园是孩子们的公共活动场所,孩子家长作为监护人理应有权查看孩子日常受护理、教育的情况。幼儿园方面拒绝提供监控录像是站不住脚的。只要家长承诺不随意在网上发布录像,不侵害其他幼童、老师的肖像权,就应该有权查看相关监控录像。

  具体到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刘品新认为,园方负有一定举证责任。因为园方占有了证据——监控录像,如其拒绝提供,或者提供录像不完整、有瑕疵,都应在诉讼中承担不利后果。他进一步表示:“涉事的幼儿园、相关教育主管部门,都有责任说明,为防止幼童遭受侵害,曾经采取过哪些有效措施。”

  幼童不完整陈述能否作为言辞证据

  据报道,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2岁7个月的小男孩月月告诉奶奶和爸爸妈妈,说睡觉时老师会给他喂白色药片,“不用配水就喝了,不苦,每天都吃”。还有的孩子表述了其他被侵害的情节……

  问题是,3岁左右的幼童,其认知能力、表述能力有限,他们的言辞,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证明力?

  “根据我国刑诉法、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幼童能清楚、有逻辑地表述相关情况,他就可以对自己知晓的情况为自己、为他人作证。”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官王亮表示,幼童的表述,无论是被害人陈述还是证人证言,宏观上讲,只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具有证明力。当然,因为幼童的认知能力有限,心智没有完全发育,其言辞的证明力不能完全按照成人的标准来看待,要结合全案证据来综合判断。

  刘品新也表示,在世界上有一些国家曾对言辞证据提供者有最低年龄限制(如4岁以下),后来都相继取消了,只要证人能合理表述即可。在我们国家,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不光幼童自己的陈述有证明力,他向家人的陈述事后由家人来转述,也依然有证明力。”刘品新说。

  作为有多年未检工作经验的检察官,王亮建议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针对幼童取证时关注几个方面:其一,合适成年人在场,对未成年人取证应该由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场,如果不在场,也要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其二,询问女童时应该由女性司法人员询问,尽量选择孩子觉得舒适、安全的环境,以孩子听得懂的“聊天”方式询问,少用专业术语;其三,坚持“一次为限”原则,为避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尽量少让孩子回忆不良行为过程,应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后期可以打马赛克、处理声音,但可以直接提供给检察官、法官),尽量以一次询问为限;最后,询问的同时进行心理抚慰,警察问完问题后,心理老师、专家要立即跟进,最大限度削减询问对孩子的伤害。

  “除了监控录像、言辞证据,侦查人员还应注意搜集物证。”王亮提醒说,比如刺伤幼童的工具要及时收集、固定,必要时应运用技术鉴定手段证明其对幼童的伤害是否存在。

  幼童伤害认定标准应否与成年人一致

  除了取证难以外,对幼童被虐处罚轻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根据最高法等五部门于2014年公布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诸如颅骨单纯性骨折、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缺失半个指节等情形才可能构成“轻伤”。目前司法实践中,即便针对幼童,也依然是同样的认定标准。

  可以说,我们很难预测,幼童身上因被针扎留下诸多针孔,能否被认定“受伤”?如果认定受伤,属于“轻伤”还是“轻微伤”?

  在王亮看来,目前与侵害儿童入罪有关的两个“标准”亟待改变。“认定儿童‘生理伤害’的标准应该低于成年人”。王亮说,同样的伤害对儿童带来的痛苦程度是远远高于成人的,如果对儿童的伤害认定标准和成年人一样,对儿童而言是不公平的,实践中虐童类案件要认定故意伤害罪几乎不可能,而虐待类犯罪的刑期仅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亮认为,司法机关还应该重视儿童被侵害案件中的“心理伤害”。“儿童遭受的心理伤害往往比生理伤害更持久、更难愈合,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得不到正确评价和治疗。”王亮忧心地表示,正如台湾自杀的美女作家林奕含受困于未成年时的性侵一样,很多被侵害的儿童心理问题会有一个潜伏期,一旦爆发出来,会走向自闭、抑郁、自残自伤,有的甚至转而变成加害人。

  如何确保侵害幼童者行业禁止

  2016年10月,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院以虐待被监护人罪,分别判处该市原红黄蓝幼儿园4名教师二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认定,4名被告人多次用针将多名儿童头部、口腔内侧、四肢、臀部、腿部等处扎伤。

  很显然,尽管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教师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纳入虐待类犯罪适用范围,然而这类犯罪的刑罚偏轻。明年,这几名曾经虐待幼童的罪犯即将重新走向社会,如何保证他们不会再侵害天真烂漫的儿童?

  “应在网上公布侵害儿童者个人信息,禁止其从事与儿童相关的职业。”刘品新认为,对于侵害过儿童的人,应该将其身份信息在网上对社会公开,并禁止其从事幼儿园校车司机、厨师、保安,或者婴幼儿保育员、保姆、月嫂等职业。

  “建议借鉴国外‘电子镣铐’的做法,要求侵害过儿童的人群24小时佩戴一种GPS定位装置,同时在其身份证、护照上打出警示标识。”王亮认为,此举可以实时监控定位,同时可以要求其不得出现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对于性侵儿童者,建议借鉴一些国外的做法。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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