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移动支付越来越便捷的今天,人们已经逐渐习惯于带手机买买买。可同样的,过于便捷的手机捆绑支付方式,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趁之机……夺来手机转账他人“支付宝”
2016年12月22日凌晨,陈某在上海市嘉定区某公路附近搭乘了邵某的出租车,刚上车不久,陈某便提出有急事需要借一下邵某的手机打电话。
邵某不疑有他,将手机递给了陈某,陈某接过手机便下了车,但他却并未拨打任何电话,而是拿着邵某的手机逃跑了。
之后,陈某使用手机的自动登录进入到了邵某的支付宝账户,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修改了支付密码,随后经过三次转账操作,将邵某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款1200元转入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
偷窥密码转账得手8283元
模拟配图
钱财得来的如此容易,尝到甜头的陈某不满于这一次的“收获”,决定有机会再得手一次。2017年陈某结识了闫某,在与闫某的短暂接触后,陈某在闫某不经意间悄悄记下了她的支付宝账户和密码。
1月11日晚,陈某在闫某的住处,趁其熟睡之际,用事先记下的登录密码,登录闫某的支付宝账户,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修改了支付密码,然后进行两次转账操作,将闫某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款8283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
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
损失了钱款的闫某很快报了警,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过侦查、布控,于2017年2月18日抓获了陈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5月18日公安机关将陈某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有关的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支付宝电子交易数据、手机截图、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考虑到陈某能够主动如实地承认自己的错误,且其家人也及时向两名被害人做出了经济赔偿,法院最终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来源丨上海嘉定法院 郝梦真
转自丨“浦江天平”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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