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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载相濡以沫,表兄妹婚姻无效?

发布时间:2017-09-04 11:41:36

阅读量:322

  新闻回放

  丈夫句某与妻子李某为姨表兄妹,自幼感情深厚,二人长大后便各自结婚。1986年,离婚后的句某和丧偶后的李某登记结婚,二人与李某的女儿小李以及句某的儿子小句共建四口之家。婚后家庭和睦,夫妻二人共同尽心养育儿女,赡养老人,同时,夫妻二人还共同打拼创业,建立了价值亿万的公司。2013年6月,句某罹患癌症,李某在句某身边悉心陪伴照顾了三年,直到2016年5月句某去世。丈夫的离世让已近古稀之年的李某伤心不已,然而,更让李某痛心的是其继子小句于2016年6月拿出一份声称由句某生前所立的遗嘱,要求根据该遗嘱由自己独享公司的经营权,而李某无权分得该公司的任何股份,只能分得句某所拥有的股份的一半分红和若干房产。对此,李某于2016年7月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其与句某的共同财产。小句认为自己的继承权将因此受到侵害,以句某和李某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为由,于2016年9月请求法院宣告李某与句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小句的诉求,且立刻生效,不准上诉。这一份冰冷的判决书让李某备受打击,不知该何去何从。

  案例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离婚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李某和句某为姨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句某死亡后一年内,其子小句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李某和句某的婚姻无效,在有相关证据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法院据此判决李某和句某的婚姻无效,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其次,深圳婚姻律师认为,虽然李某与句某的婚姻被宣告无效,但在情理上似有不公平。由于双方对法律的无知导致这场无效婚姻的形成,因此当事人双方都无过错。更何况三十年朝夕相伴,可以想见李某对家庭的贡献对句某的扶持非常大,退一步说即使不是夫妻关系,被认为是同居关系,李某与句某在组建家庭后共同建立的价值亿万的公司也属于二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因婚姻被宣告无效而完全无法分配。但具体如何分配要综合考量双方设立公司时有无明确的股权登记,李某在公司有无任职、贡献大小是否可以界定或量化等因素。即使李某不是该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根据《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对于同居期间财产收入,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该公司只要在同居后成立和运营的,公司经营收入和分红系用于维持李某和句某共同生活,李某有权按共同共有方式分割句某在该公司财产的权利。具体而言,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上,结合李某对公司的贡献大小,以及李某的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分配的数量。除非小句能够举证投资该公司的资金来源是其父句某在同居前的个人财产。

  再次,即便小句提供句某的遗嘱是真实的,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句某无权对公司中属于李某的份额进行分配,也无权就经营权进行分配。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李某是与句某共同共有该公司股权。若李某和句某对公司管理并未作任何约定的,依《物权法》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李某对公司是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故句某遗嘱中的部分内容侵犯了李某的合法财产和权益,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后,由于李某与句某被法院认定为同居关系,不能适用婚姻法关于法定继承和扶养关系的规定。因此,句某去世后,李某不能法定继承句某的个人财产。但李某与句某共同生活30年,悉心照料句某及小句等人的生活,而且在句某罹患癌症后,李某在句某身边陪伴照顾了3年,对句某的扶养较多,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因李某和句某的婚姻无效,其对句某的扶养符合继承人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形,可以分得句某适当的遗产。若句某的遗嘱是真实的,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那么句某遗嘱里对个人财产分配的部分有效,视为对李某的遗赠。根据《继承法》规定,只要李某在知道该遗嘱内容后两个月内,作出了接受受遗赠的表示,那么李某就可获得句某个人财产中的一半股权分红和若干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清;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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