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条到期2年以上,法院就不会判对方还钱”,这可能是很多人的认识。然而,德化的老林就凭一张过期17年的借条,拿到了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件还原
年近古稀的老林,家住德化凤凰山下。老陈长期租住老林家中,平时经营陶瓷销售,因为缺钱进货,就于1999年4月1日,向老林提出借款18000元,答应三个月内还清。老林看老陈平时待人尚可,每月都能足额交纳房租、水电费,还是做陶瓷销售的,就欣然应允,从房中拿出18000元给老陈,老陈当场出具借条给老林收执,并在借条中写了“期限三个月还清”。
三个月的借款期限很快就到了,老陈答复老林说很快就能还钱,后来老陈连房子也不租了,只留下一个电话号码。刚开始老林打给老陈,老陈还是说很快就能还钱,可后来老陈的电话直接变成空号。因为一直无法联系上老陈,老林就把借条藏好,想等老陈主动来找他。
老林一等就等了17年。2017年初,老林听说老陈村里最近要发生态林补贴,心想应该可以找他拿到钱,就向法院起诉老陈,要求老陈偿还借款18000元。
法院刚受理案件,就在送达上遇到难题,电话联系不到老陈,邮寄起诉材料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来,老陈村委会的干部也说联系不上,最后只好公告送达。后来,老陈还是没来应诉、答辩、举证,也没来开庭,法院最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支持了老林的诉讼请求。
从借条来看,借款履行期最后一天是1999年7月1日,至今履行期限届满已有17年,按照普通债务2年的诉讼时效,也超过诉讼时效长达15年之多。老林在17年后才起诉,为何其诉求还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原因就在于老陈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法官提醒,虽然老林胜诉了,但是毕竟借款人因为下落不明或其他原因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不多,所以出借人若持有约定履行期的借条,还是应主动要求借款人还款或起诉,避免借条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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