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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诺贸易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终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17-08-30 13:57:44

阅读量:287

  案情:2012年8月10日,某大陆公司称因不慎受错误信息的指引,将自有的127731.3元美元汇入了某诺公司的账户中。汇款信息注明:根据合同,2012年10月的尾款。

  2012年8月13日,某诺公司对某大陆公司转入的该笔 外汇款项向有关外汇主管部门及银行逬行了涉外收入申报,交易附言栏注明“一般贸易-电子产品”。2012年8月13日,某诺 公司办理了结汇,结汇金額为人民币811438.63元 。2012年8月14曰,某诺公司将该笔结汇款项通过其员工 刘某在农业银行的账户转账支付给名为“史海荣”在工商银行的账户。

  某大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诺公司赔偿127,731.3美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高潮律师和詹翠霞律师被告某诺公司代理二审上诉,指出:一、原审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某诺公司没有出借账户,没有过错和侵权行为。 某诺公司作为有逬出口经营权的公司,货物出口业务是公司的主营方向。2012年4月-6月期间某诺公司与国外两家公司签订了电子产品出口合同,合同和报关单标明了货物运抵国和指运国是阿联酋,也注明结汇方式是“先出后结”。某诺公司有货物出口到阿联酋,有阿联酋的公司将某诺公司应收的货款汇入某诺公司的账户’,属于正常贸易往来。2012年8月13日,某诺公司收到某大陆公司汇入的12.7万美元款顼,认为是之前出口货物应收货款中的一部分,是某大陆公司为他人代付货款的。2012年期间,某诺公司应收的出口货款,并没有超出销售合同约定和 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数额,不存在违反国家逬出口贸易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本不是某大陆公司所说的非法 结汇,更不是出借账户给他人使用。二、某大陆公司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谎报案情, 欺骗上海市公安局虹桥分局以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案罪立案,在该案被公安机关撤销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仍采用了公安机关在案 件侦查中所作的询问、讯问笔录作为本案的主要证据,违反了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三、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某大陆公司将货款通过电汇的方 式汇款到某诺公司账户的原因。

  二审法院认定:相关款项是某大陆公司自行向某诺公司账号汇入,某诺公司结汇转账的行为系处分自己账户中的款项,不存在侵权行为,改判驳回某大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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