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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波合同案例

发布时间:2017-07-18 15:42:38

阅读量:242

  合同案例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3年3月3日,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为20,000,000元,期限为2013年3月3日起至2014年3月2日止。同日,某银行与王某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王某以其合法拥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XXX号XXX室的房产为甲公司的债务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债务本金的最高余额为300万元。2013年3月8号,某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乙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上海市浦东区XXX号XXX室、XXX室、XXX室的房产为甲公司的债务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债务本金的最高余额为8,000,000元。2013年4月1日,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8,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双方约定贷款年利率为8%,逾期利息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某银行于2013年5月1日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800万元。2014年5月1日贷款到期后,甲公司仍未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乙公司、王某也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李律师代理某银行向法院起诉,通过认真分析各方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贷款合同》等,认为均有效,并获得法院予以确认。为某银行挽回近千万的经济损失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1年4月,甲、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包乙公司发包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建厂房户外设施及零星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质完成施工工程,乙公司进行了验收,并于2012年4月底实际使用了工程,但乙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后甲、乙公司达成《关于新建厂房户外设施及零星工程付款问题的谅解备忘录》,约定乙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与垫资利息,但乙公司至今拒绝支付相关款项。

  李律师代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确认了谅解备忘录的效力,为甲方争取到应得的权益800万元工程款及违约金、垫资利息等。

  3、买卖合同纠纷

  2012年2月2日,甲乙双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一批机器设备,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交货周期为100天,合同签订后1周内采购方付供应方合同设备费的30%;供应方收到货款后开始生产设备,至设备到货、指导安装后调试,性能验收合格后1周内,付合同设备费的30%,性能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付合同设备费的30%,合同设备费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2年后付清。2012年3月13日,甲、乙公司双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将原合同总价由1000万元变更为90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履行交货义务,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支付了合同设备费初期30%款项。后甲公司多次指派专业人员前往乙公司所在地对设备进行指导安装、调试并提供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在甲公司完成设备的指导安装和调试等所有合同义务后,至2014年3月,系争设备由乙公司确认验收。根据约定,乙公司应支付后续60%设备款,但乙公司拖欠未付,甲公司数催无果。为此,甲公司请李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基本为复印件,但李律师证明了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其内容能够反映相关事实。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律师的观点,为甲公司追回了货款。

  4、买卖合同纠纷

  自2014年1月起,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涂料货品,双方约定每月结算,60天内付款。至2014年9月业务结束,乙公司共向甲公司购买了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货物,但仅支付了150万元元,余款至今未付。李律师代理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货款350万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李律师提出甲、乙公司之间签订的报价单约定了产品价格、付款方式等,该报价单即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法院予以采纳,并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请。

  5、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2014年1月30日及同年7月10日,甲、乙公司先后签订《西服制作订购合同》各一份,合同分别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西服10,000件,产品单价为人民币280元/件。乙公司订购西服总数为20,000件,产品总金额为560万元。合同第三条第三款均约定,乙公司确认收货后15日内以支票或者汇票形式支付甲公司全部货款,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发票。2013年3月1日,甲公司将首批1,000件西服交付乙公司,乙公司签收后未按约付款。同年8月1日,甲公司将第二批10,000件西服交付乙公司,乙公司签收后亦未按约付款。经甲公司多次催讨,乙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向甲公司支付价款30万元,但余款530万元仍未支付。2014年5月1日,甲、乙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乙公司分五次偿还甲公司530万元的价款。协议签订当天,乙公司按约履行了第一期付款100万元。但乙公司此后未按期支付。

  李律师代理甲公司起诉,认为甲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承揽义务,乙公司应当按约及时支付价款,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法院采纳李律师观点,判决乙公司支付欠款。

  6、电商合同纠纷

  甲公司为某商场网站的实际经营者。2011年1月,甲、乙公司在某商场网站网签了《商城商家在线签约系统服务协议》及《商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作条款》,协议中约定甲公司同意乙公司成为其经营的商城网站注册商家,同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前,乙公司于2011年1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10,000元。2011年10月1日,有买家通过商城网站网购了乙公司商品并在线支付了货款计100万元。甲公司根据与乙公司之间的协议将货款结算给了乙公司。2011年11月1日,前述买家在商城网站提出退货申请,甲公司在收到买家退货申请后立即将该退货申请告知乙公司,经乙公司同意退货后,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确认收到所退货物后,将买家支付的货款全额退回。此后甲公司多次联系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甲公司为其代垫的退货款100万元,但乙公司以各种借口推诿并至今拒绝返还货款。李律师代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乙公司返还甲公司欠款100万元。

  7、物流合同纠纷

  2013年1月起,甲公司开始对乙公司名下的便利店进行物流配送、仓储冷冻。2013年1月30日,甲、乙公司签订《关于冷冻冷藏商品的物流委托临时协议书》1份。2013年2月2日,甲、乙公司又签订《冷藏冷冻仓库租赁协议》、《冷藏冷冻车辆租赁协议》各1份。上述协议中,甲、乙公司对具体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此后,甲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的各项义务。但乙公司一直拖欠冷库物流费用计人民币500万元。经催讨未果,故甲公司请李律师代理诉至法院,追回了500万元欠款及利息。

  8、买卖合同纠纷

  甲公司是韩国XX按摩椅的中国总代理,2011年10月1日之前在上海地区还同时经营8家门店及东方CJ电视购物节目从事XX按摩椅的零售业务。2011年9月28日,甲、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甲公司将上海地区的8家门店及东方CJ电视购物的零售业务转让给乙公司,但转让范围不包括存货。因国庆节休假耽搁,双方在2011年10月12日才正式办理了存货的盘点交接。2011年11月、12月,甲公司持续向乙公司供应XX按摩椅,又发生货款972,531.29元。货款到期,乙公司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仍未付款。李律师代理甲公司向乙公司追回了全部货款及利息。

  9、委托合同纠纷

  甲、乙公司于2010年2月签订《软件项目承包基本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乙公司将软件开发项目交给甲公司开发制作,甲公司根据乙公司提供的个别合同的约定收取委托费用,双方原先合作良好。2012年1月起,乙公司以甲公司部分员工简历与实际情况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委托费用40万元。李律师代理甲公司起诉,提出虽甲公司提供的人员简历所载毕业时间与实际不符,但上述人员在进入乙公司处工作之前,乙公司也会组织面试、考核等,乙公司未查证毕业证书也有疏忽之处,同时乙公司也未有证据显示上述人员在工作期间出现重大差错导致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等情形,故双方对差额部分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为甲公司挽回了部分损失。

  10、合同纠纷

  2012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主要约定:双方共同运作XX公司XX工程项目,甲公司提供商业信息,由乙公司与XX公司直接签订项目合同,并由乙公司全面履行,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项目合作费,项目合作费金额:乙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总价超出甲、乙公司双方所约定底价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差额部分全部归乙方所有。甲、乙公司签约后,甲公司与XX公司进行项目磋商、技术咨询等,促成乙公司与XX公司就“XX工程项目”进行合作,项目金额2300万元。乙公司收到100万元合同款项后,其余款项200万元至今仍未付清。李律师代理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追回了其余200万元款项及利息。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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