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违约金作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其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减少。简要案情2016年1月,朱女士与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朱女士将一套房屋出售给王先生,成交价为185万元;2016年7月15日办理交房手续;交房当日,王先生向朱女士支付最后2万元房款;房屋内的数字机顶盒一台、空调二台、燃气灶一台、抽油烟机一台、热水器一台、防盗门一扇在房屋交割时卖方须向买方交付,相关价款已包含在房屋总价款中。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了
最高院公报案例告诉你:在二手房买卖中,即便你成功取得房产证,但是并不一定享有房屋的使用权,房屋你原先居住的人,你可能赶不走...建议仔细阅读案例。 以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0期(总第228期) 裁判摘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人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作慎重审查。若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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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交警部门对肇事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系从行政管理角度所作出。但因实践中保险企业不予为该类所谓机动车办理交强险,所以,导致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后果并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该种状况不具有可责难性,故投保义务人亦不得因此而加重责任。 【案情】 2015年12月5日8时10分许,长白环卫所保洁员刘某驾驶其所有的两轮电动车检查路面清扫保洁情况。当其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仙岛南路长白三街西侧时,与步行至此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本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