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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与商标权「不得不说」的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7-08-30 09:16:28

阅读量:225

  由于公众人物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公众人物姓名的商业价值远远高于其人格属性中的指代性价值,其带来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地位不言而喻。对于自己姓名权的保护,一定要趁早,否则自己辛辛苦苦赢得的知名度,都为他人做了嫁衣!

  由于公众人物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公众人物姓名的商业价值远远高于其人格属性中的指代性价值,其带来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地位不言而喻。但是由于不菲的代言费用,并非所有企业都能获得公众人物的授权使用其姓名。因此知名公众人物姓名被其他企业或个人抢注的现象就越来越多,比如将篮球明星“易建联”作为商标注册在体育用品上、歌手张学友姓名的拼音“zhangxueyou”注册在服装商品上,著名歌手“谢霆锋”被注册在“泻药”上。

  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属于“乔丹案”,篮球巨星“乔丹”以侵害了其姓名权为由主张撤销“乔丹体育”的“乔丹”商标,由此纠纷引起的一系列案件导致乔丹体育的IPO搁浅数年之久。但是“乔丹体育”终究还是获得了核心“乔丹”商标的维持,其中的法律问题尤其复杂,但是简单来讲就是,“乔丹”先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主张其姓名权。由此可见,强化公众人物姓名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字号权、著作权等等。《商标审理标准》中也有相关规定“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等,《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见,每个人都享有姓名权,那么是否每个人都能主张用姓名权去申请撤销商标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用姓名权撤销商标权的前提是该姓名权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且是要在他人抢注商标申请日之前就达到一定知名度。因为只有知名度越高,消费者才能一看到某个商标就联想到某姓名,才可能会把该商标与该姓名联系在一起,误以为是该姓名人与该商标有着关联关系,或者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就是由对应的姓名权人提供的。

  明星效应的效果是不容忽视的,笔者身边就存在某些追星族,购买某一件产品的原因就是因为是自己的偶像推荐或代言的,而且,“不想当老板的演员不是好歌手”,现在自己当老板发展副业的明星数不胜数,涉及到服装、餐饮、影视等多个行业,比如周杰伦去开设网吧、黄磊建立黄小厨等等;吸引了一大批他们的粉丝进行消费,有个别别有用心的企业就是看中了这一点,利用明星姓名未申请商标的漏洞,恶意抢先注册,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混淆市场,获取不正当利益。

  而要达到一定知名度,其实就是要姓名与相应的公众人物构成一对应的关系,消费者往往一看到或听到该注册商标必然联想到该姓名权人,即在消费者心中二者之间产生了固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只有在消费者心中产生此种特定的对应关系,未经许可以其姓名注册商标才有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误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与该姓名权人之间具有关联性,进而可能损害姓名权人的权益。

  并且,姓名权人的知名度越高,这种对应关系就越强,在处理姓名权与商标权纠纷的过程中,对姓名与商标的一致性的要求可能就会低一些,比如,由我司品源知识产权正在代理的“岳云鹏”姓名权与商标权纠纷,“岳云鹏”的姓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了,而且随着他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他的另一个称号“小岳岳”也逐渐被大家知晓,在相关公众的眼中,“岳云鹏”与“小岳岳”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其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小岳岳”,实际上已经给岳云鹏造成了损害。好在岳云鹏及其团队特别重视维护自己的权益,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措施,积极的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为了更好的解决知名公众人物姓名权与商标权的纠纷,在201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该规定明确了知名人物主张商标侵犯姓名权的构成条件,并且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知名人物姓名权的保护不仅仅包括知名人物的本名,还包括与知名人物产生唯一对应关系的笔名、艺名等特有名称,这就为保护知名人物在公众中的唯一形象提供了支持。也正是如此,我们才能顺利的代理岳云鹏对“小岳岳”商标提出相应法律措施。

  在处理知名人物姓名权与商标权纠纷过程中,还有一个主要的问题需要注意,就是时限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所以在发现自己的姓名被他人恶意抢注之后,一定要尽早采取措施,以免耽误了期限。试想,如果乔丹先生能在五年的期限内对乔丹体育主张姓名权的话,乔丹系列诉讼案可能就是另外一番天地了。

  对于知名人物姓名权的保护,不能一味地处于被动位置,一定要主动的积极的尽早防备。我国商标遵循的是在先申请原则,《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所以,公众人物对于自己姓名权的保护,一定要趁早,否则自己辛辛苦苦赢得的知名度,都为他人做了嫁衣!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赵兵 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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