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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竟然借出了“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17-08-30 09:14:52

阅读量:356

  李先生为“解燃眉之急”经朋友介绍向据说是职业放贷人的高某借了钱,还没到还款期限时,高某称怀疑其还款能力,硬是让李先生就自家房屋跟他签下一纸租赁合同,李先生还按要求在一张4万元押金的收据上签了名。随后,高某又凭着租赁合同和收据将李先生告上了法院,称他向李先生租房未果,要求解除与李先生的租赁合同,李先生返还他押金4万元。对于这场民间借贷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结合证据材料,最终驳回了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高某与李先生虽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该合同对房屋的坐落表述错误、保证金的金额写成40万元之多,且按照合同约定,该房屋月租金仅为2000元,在未交付房屋的情况下,高某就支付4万元押金,明显不合常理。此外,高某在本案中称述,房屋的租赁目的为学区房,而在其他法院与李先生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却称,其因做生意需要且李先生为证明还款能力方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说法存在矛盾之处。上述种种情况表明,高某与李先生签订租赁合同的真实目的并不在于租赁系争房屋,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租赁关系,而是借贷关系,签订租赁合同实为借贷提供担保。因此,二者间的房屋租赁关系自始不成立,高某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基础,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仅凭高某提供的收据,不足以认定高某已经支付押金4万元,对于高某要求李先生返还4万元押金的诉请,法院亦不予支持。

  --- 连线法官

  本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交易习惯,租金及押金的支付方式多为“付三押一”,且在交房之时一并支付。而本案中,高某在未入住系争房屋的情况下,便声称已经支付了相当于20个月租金之多的押金,加之房屋租赁合同上存在多处错误、高某对租赁房屋的目的说法不一、高某和李先生还另有民间借贷纠纷,上述诸多细节,足以令法官认定二者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该房屋租赁合同仅仅是为了借款做“担保”,此时一纸只有签名处为李先生所写的收条,实难令法院认定高某支付了4万元押金。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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