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山西农业大学法律爱好者协会 郭星
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那么农村的房屋是怎样定性的呢?农村房屋一般分为两部分,即宅基地和房子。它们就需要分开来研究了。
首先是宅基地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可自己建房。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拥有也是不能通过继承所得的。所以城市户口是不可能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
然后就是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子的问题了,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即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
但是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城市户口无法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
通过以上的解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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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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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时,其中有公证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排除无效的遗嘱后,以最后的一份遗嘱为准。
李某(男)和张某(女)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早年间不幸车祸身亡,媳妇改嫁后孙子李小宝跟随老人生活,祖孙感情深厚。张某名下有房产一套,属夫妻共同财产。随着年纪增长,老人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为了让孙子在两人离世后生活有所保障,李某和张某共同立下《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李某,老伴张某,同意百年之后,将李某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某房产无偿赠与孙子李小宝。特立遗嘱。立遗嘱时有邻居郭某、刘某在场,遗嘱由李某执笔书写,书写完毕后张某及见证人郭某、刘某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后李某和张某相继去世,两人去世后,女儿小李对该份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