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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法集资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8-29 10:25:18

阅读量:194

  2008年至2010年,黄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B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并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余元。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收资金的方式进行了“升级”。2011年4月至2013年,黄某伙同张某某在上海注册设立××基金公司,打着招募基金的旗号,以签订协议、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余万元。根据举报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对黄某等人以创投、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开展了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黄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万元。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大律师提醒

  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属高风险投资,广大投资者要谨慎参与,不要被高额回报蒙住了双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成为不少非法集资的新“外衣”,有些非法集资打着私募投资的旗号,号称5万元就能投资私募基金,那需要怀疑基金的可靠性了。

  原文地址:

  http://www.lawbang.com/index.php/topics-list-baikeview-id-272959.shtml,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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