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定性和处理?本期小编整理了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为读者办理相关类案提供借鉴。
1、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程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由顶替人向交警部门作虚假供述,承认自己是交通肇事的行为人,目的在于包庇罪犯,意图使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与顶替人有利益关系。可见,使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是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的本质特征。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跑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案号:(2004)桐刑初字第27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8期
2.交通肇事后让他人顶罪,虚假作证,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并罚——林雪博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指使陈兴杆顶罪案
案例要旨:交通肇事后不主动承担责任,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逃离了现场,之后为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责任,让他人顶罪,虚假作证,严重干扰案件侦破,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原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3期(总第45辑)
3.交通肇事行为人默许他人顶替自己承担肇事责任,编造谎言、隐瞒事实真相,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卢胜贵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默许他人顶替自己承担肇事责任,并对前来调查的有关机关编造谎言、隐瞒事实真相,在主观上肇事者希望自己的肇事行为完全不被他人发现,从而逃脱追究法律责任,在客观上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属于逃逸行为客观方面的“逃跑”性质,主客观一致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而在有关机关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的坦白事实不属于自首行为。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新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9辑)
4.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隐匿肇事者身份并默认他人为自己顶罪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赵维胜交通肇事逃逸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未离开事故现场,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隐匿肇事者身份,并默认他人为自己顶罪,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号:(2013)苏中刑终字第017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辑(总第34辑)
5.交通肇事行为的顶替者,构成犯罪的,可认定为包庇罪,被顶替者构成交通肇事罪——沈水根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找人顶替的,顶替人主观上有包庇他人的故意,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包庇罪论处;被顶替人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案号:(2010)浙杭刑终字第38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11年第6期)
6.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虽报警但离开肇事现场又寻找他人冒名顶替的,应认定为逃逸——朱丽光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肇事后拨打电话报警并接受先期出警至案发现场的派出所民警调查,但在派出所民警离开现场后事故科民警到现场处理案件前离开肇事现场时,寻找他人冒名顶替其肇事行为的,构成逃逸。
案号:(2013)苏中刑终字第017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总第34辑》(2014年第4辑)
7.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逃离现场,找人“顶包”,并在被害人死亡后逃跑的,定交通肇事罪——李向东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其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事实上就是将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由他人顶替,由他人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从具体过程来看,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代替行为人的“顶包人”向交警部门作虚假供述,承认自己是交通肇事的行为人,目的在于包庇行为人,意图使其逃避法律追究。
案号:(2009)海刑初字第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8.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从重处罚——萧某交通肇事
案例要旨:无证驾驶客车,造成他人伤亡及财物损失后,找他人顶替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从重处罚。
案号:(2013)苏中刑终字第017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辑(总第34辑)
9.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的,可酌情从严处罚——周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疏于观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逃逸后行为人指使他人为自己顶罪的,可酌情从严处罚。
案号:(2016)皖01刑终26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8-22
10.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费良玉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将被指使人送往交警队后离去,可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6期
11.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事故现场并指使他人到事故现场顶替的,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周康平交通肇事逃逸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之故意,客观上已经离开事故现场并指使他人到事故现场顶替,即应当认定已具备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3-11-27
12.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王某交通肇事逃逸案
案例要旨: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行为人的逃逸是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致使交警部门不能客观准确认定其驾驶状况,也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来源:山西法院网 2016-11-25
摘自 | 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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