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1日,齐某为节省原料、降低成本,明知其偶然获得的300斤盐来路不清、成分不明,仍用于腌制黄瓜咸菜,以求销售牟利。执法部门随后查处了该酱菜窝点,并提取了部分用来腌制黄瓜咸菜的盐。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齐某腌制黄瓜所用盐符合日晒工业盐二级品标准,其中汞总含量为25mg/kg。
案发后,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使用工业用盐腌制黄瓜咸菜的犯罪事实,其使用工业用盐腌制的7000余斤黄瓜咸菜已被执法机关依法查封。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毒黄瓜咸菜”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该罪为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就构成该罪。如果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本案中,齐某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明显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涉案腌制品案发时尚未销售、未流入市场,综合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记者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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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忠,男,仡佬族,1951年9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文盲或半文盲。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6月6日,广西律师陈家鸿在代理一起刑事案件中,数次向法庭提出要求将被告人的手铐打开。随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十分钟,被告人的手铐被打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夏县,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西山法庭副庭长
作者|崔永峰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得起诉涉及诉权的放弃,排斥国家对纠纷提供司法救济,应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案号 一审:(2015)洪民初字第00753号 【 案 情 】 原告:王飞。 被告:皮军英、裴祥。 原告王飞以投资持股方式与被告皮军英、裴祥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皮军英、裴祥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开发学府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5日
近日,一则“杨乐乐被骗788万”消息被大量转载,受到网友广泛热议,讨论内容各有不同。一时间,“合同诈骗”也成为热词,再一次进入公众视野。合同诈骗相关法律问题更值得关注。经济交易与合同诈骗的界限到底如何划分?股权纠纷和合同诈骗两个法律程序如何进行?受损利益又将如何得到救济?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从表面上看,合同诈骗罪的实施者不按约履行合同,造成了合同另一方的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而经济纠纷也可能由于双方或单方的违约行为,即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或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也可能因为合同一方的欺诈行为而导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