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
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出明确的概念描述,所谓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做出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任何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
二、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本法第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法院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婚前协议”的规则
(一)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前财产协议,但双方未能实现结婚的目的,实质是属于彩礼且数额巨大的理应返还。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婚前协议涉及离婚、排除抚养权等违法条款而无效
如下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1)双方若遇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必须无条件离婚,(2)出轨一方放弃争取孩子抚养权,(3)婚后五年内双方不得提出离婚等。
(三)婚前协议赠与房产,赠与人反悔,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赠与可以撤销
涉及房产转让这类婚前协议,其法律性质为赠与协议,虽然《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但夫妻财产约定于夫妻离婚协议是根本不同性质的,涉及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条款为赠与性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涉及不动产的,必须办理登记,否则对对方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婚前协议中赠与房产即为不动产所有权属的变动, 应遵照物权法登记生效的原则进行确认。
综上,婚前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为了使双反订立的婚前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建议请专业律师起草、审核,避免协议起草时因专业性问题造成损失,从而违背签订婚前协议的最终目的。
恋爱是感性的而婚姻是理性的,愿你笑着说余生多多指教的那个人,和你白首永携。如若不能,愿这场婚姻没有让你输到一贫如洗,余生还长,愿你不曾艰辛。
0
夫妻婚后,同甘共苦,共同还房贷。但一旦离婚感情破裂,房贷未还清,这就尴尬了,究竟谁来还?下面跟着小编去了解下情况吧!
夫妻俩离婚,双方都不肯吃亏让对方多拿财产,但是双方都不妥协就离不了婚。思来想去把财产放在两人孩子名下是最妥的,谁都不吃亏。
一方“躲着”不出现,如何说服法院判离婚?实务技巧大放送!
四川的离婚率居全国第三,60后70后人到中年正大幅度重读洗牌,80后离婚率呈稳步增长趋势,90后则大有长江后浪推前浪的气势。
人们常说的“假离婚”是指男女双方为了达到一些目的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很多人为了规避银行信用政策和房产限购政策,想出了“假离婚”的计策,孰不料却变成了真离婚。广州一男子和妻子“假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最后法院真的判他“净身出户”!这是怎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