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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牌赢钱,是否构成受贿罪?

发布时间:2017-08-25 17:12:04

阅读量:236

  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逐渐提升,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控成也随之为一个热门的课题。公职人员犯罪的提前预防,不仅有助于公职人员守法执政、廉洁奉公,减少人才损失;还为刑辩律师拓展了业务渠道,形成刑事业务非诉化的新版块;更重要的是为国家节省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减少了内耗,也有利于国家反腐倡廉、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可谓多赢之举。

  2016年蚂蚁刑辩团队增设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业务版块,组建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小组,针对公职人员这一高危人群进行了重点研究。经过一年的研究和整理,形成了一定的成果,现精选出30个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相关问题进行解答,于蚂蚁刑辩研究公众号《每日一解》栏目持续发布,敬请关注。

  打牌赢钱,是否构成受贿罪?

  中国的“牌文化”源远流长,胡适、季羡林都极其喜好打牌。“饭前不掼蛋,等于没吃饭”。江苏人打掼蛋(扑克),四川人搓麻将,山东人玩保皇(扑克)。如果作为一种休闲娱乐方式,打牌本身没有对错,公职人员也有兴趣爱好,闲暇时间打牌搓麻稍作放松也在情理之中。

  正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许多不法商人往往会利用牌局进行行贿,发展至今打牌行贿花样翻新、形式隐蔽。有的公职人员思想松懈,一场“小赌”不但没有“怡情”,反而将自己陷入了刑事风险的泥潭。本文总结了三种相关情况,详细阐述打牌赢钱涉及怎样的刑事风险。

  某建设局局长与承包工程的三位建筑公司老板打麻将:

  情形一:为了得到建设局的照顾,老板A拿出3万元,跟局长说;“输了算我的,赢了算你的。”

  情形二:为了在的建设局招标中能够中标,老板B在打牌时故意输给局长4万元。但局长未进行任何干预,仍依法律规定进行招标。

  情形三:老板C共出9万元,另外两位老板与局长各“赞助”3万赌资。但未有明确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规定,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定罪处罚。这是对于赌博中受贿的最直接的规定。如何认定此赌博行为是受贿行为,总得来说需要把握以下这些关键点:

  第一,受贿行为的基本情节。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领、控制公共事业的职权。

  第二,打牌行为的本质。也就是说,要看该牌局的目的是休闲娱乐?还是赌博赢钱?抑或是打着娱乐的幌子行受贿之实。

  第三,对牌局结果的控制力。赌博属于自然输赢,结果不定;而行受贿则是人为控制,结果必然是领导赢钱。

  情形一中为了某种目的,为局长提供赌资,从事该行业的老板有求于局长,受贿的基本情节即已具备。这是典型的权钱交易,都是表面以赌博为手段行为,实质是向局长行贿。那么局长应当认定为构成受贿罪。无论输赢,数额应当认定为3万元。

  情形二中为了某种目的,故意输钱给局长,依然具备受贿的基本情节。因受贿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即便局长未参与,其作为机关的主要领导,对机关的所有行为都有决定权,他的主管职责无法逃脱。依然是侵犯了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局长仍然构成受贿罪。数额认定为4万元。

  情形三中虽老板C未有目的,也即使其他二人都接受了“赞助”,但建设局局长的身份就是代表国家对建设事业进行管理的领导身份。无论别人是否接受,也无论老板C是否有目的,他的行为仍然侵犯了其职务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数额认定为3万元。

  总之,对于特定身份联系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赌博,为其提供赌资、故意输钱等类似行为,无论是否行贿具有目的,也无论此国家工作人员有无对请托事项起到实际作用都应当认定为受贿罪,数额根据赌资数额以及故意输钱的数额计算。若与国家工作人员赌博的人无法认定与其国家职权、身份有特殊关联,仅为单纯的“牌友”关系,则难以认定为受贿。小编在此郑重提醒,打牌属于公职人员犯罪的高危诱发方式,无论赌博还是受贿都属于犯罪行为,更与身份不符。

  劝各位公职人员珍爱仕途,远离牌局!

  来源:蚂蚁刑辩研究

  作者: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组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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