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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区分要点

发布时间:2017-08-25 17:09:47

阅读量:217

  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属多发性案件。审理寻衅滋事案时,常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在寻衅滋事行为中,发生了伤害结果的情况下如何定性?这就涉及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

  (一)从行为人的主观犯意来区别。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则是多样的。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动机是耍威风、取乐等。

  (二)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区别。故意伤害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寻衅滋事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要指下列四种情况: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从侵犯的客体来区别。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

  (四)从犯罪对象上看,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关系人。

  (五)对人体伤害限度的要求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仅限于造成人体轻伤的后果,故意伤害罪造成人体伤害的结果则分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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