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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结果“净身出户”?伤钱伤感情

发布时间:2017-08-24 13:53:11

阅读量:230

  47岁的陈某与小他9岁的刘某结婚7年,育有一个女儿。据陈某诉称,婚后他与刘某共同购买了佛山某房及广州某房,均登记在刘某名下,但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8月,他与刘某准备共同购买广州市南沙某房并支付了订金及首期房款,但刘某告诉他,因他个人信用记录原因造成无法以他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为此,刘某要求以“假离婚”的方式规避限购政策来购买该房。次月,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同月30日,刘某与开发商签订购买该房的合同。

  然而购房后,陈某多次向刘某提出办理复婚手续,但对方一直拖延,直至2016年9月,刘某明确拒绝复婚,并拒绝返还属于陈某所有的财产份额。两人的《离婚协议书》这样约定:佛山某房及广州某房均归刘某所有,陈某自愿放弃属于刘某名下的财产;女儿由刘某携带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购房后我与刘某共同以家庭收入支付了一年房贷。”陈某说,离婚手续及离婚协议只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双方并无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意思。

  2016年9月,陈某向海珠区法院起诉刘某,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并确认佛山和广州两套房为双方共同所有。

  判决:确认离婚协议有效

  庭上,陈某提供了他的征信记录,主张他因存在未还债务而无法贷款购买“南沙某房”。陈某提供了离婚后他为双方居住的房屋缴纳电费的票据及两人合照,主张离婚后两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陈某还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陈某的同事张某称,其于2016年3月、5月、7月与陈某和刘某一起吃过饭,于同年9月与两人一同旅游,当时刘某均以陈某妻子的身份出席。陈某的堂妹称,2016年春节,陈某和刘某前往她家吃饭,刘某的表现与往常相同;亲戚中无人知晓两人已办离婚登记。

  而刘某庭上则否认“假离婚”,她说一直都有离婚的意愿,且两人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合法,离婚协议经过民政部门盖章确认,合法有效。她还说,离婚协议中陈某以“净身出户”的形式离婚,是因为他经常赌博,极少照顾家庭,且佛山某房及广州某房是自己父亲出资大部分款项购买或出售婚前财产购买。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婚姻法,办理离婚手续仅须男女双方自愿即可,无须审查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无须考虑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理由,故陈某、刘某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已解除夫妻关系。陈某主张《离婚协议书》存在欺诈,法院认为,陈某、刘某对于是否离婚已达成一致意见,且经民政部门审核,即使如陈某所述是因规避购房政策而办理离婚登记,亦是双方一致同意为规避政策而离婚,故不存在欺诈。陈某称双方曾约定购房后复婚,但现刘某不同意复婚,表明她并非自愿同意复婚,因而即使双方曾约定复婚,该约定因违反被告的自愿而无效。而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曾就该问题有其他约定或附有其他条件。

  据此,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上诉后,广州中院近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上并无“假离婚”

  记者留意到,法官在一审判决书中对陈某所称的“假离婚”做了特殊说明。其指出,若如陈某所述其办理离婚登记是为规避银行征信审查及限购政策,则离婚登记虽然规避了征信审查及限购政策,但同时产生了财产已实际归刘某所有、刘某对财产具有完全支配权、刘某可自由选择复婚或不复婚。

  此外,征信审查是银行为确认贷款偿还能力而进行,限购政策是国家为控制楼市而颁布,原告选择以登记离婚的方式规避,既与上述目的相悖,又存在前述风险。陈某既然愿意承担风险而选择办理离婚登记,则离婚后财产归刘某、刘某不愿复婚的后果则应由陈某自行承担。

  海珠区法院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们常说的“假离婚”是指男女双方仍有夫妻感情但已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但离婚与否仅看双方有无办理离婚登记,办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所以法律上并无“假离婚”一说。

  这是教训呀,别为了点小利假离婚,没准“着道了”!“假离婚”存在很多的风险。

  首先,如果夫妻本身感情不错,“假离婚”的问题可能不会马上暴露,但如果有积怨或对方见异思迁等因素存在,“假离婚”就会为日后矛盾的爆发埋下隐患,那么“假离婚”很容易就弄假成真了。

  其次,假离婚还面临着法律、财产等方面的风险,为消除房产、财产等记录,双方假离婚时往往会协议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而如果假离婚弄假成真,一方将会受到损失,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后复婚,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房产管理部门如果发现购房人是假离婚,其享有的购房优惠将被取消,这样假离婚者不仅得不到好处,还在信用上大打折扣,所以假离婚信用受损。

  小编再次郑重的提醒各位:“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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