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底,高某因通过网络销售二十件“野驴壮阳胶囊”先被某地药监部门行政处罚,后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013年11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后被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进入法院庭审阶段后,高某的父亲为其聘请了李政律师作为其刑事辩护人。接受聘请后,李律师认真查阅了该案的全部卷宗,并数次会见了高某,对整个案情有了一个清晰的了解。2014年2月某县检察院以高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货值45万涉案价值特别巨大,起诉到法院。根据《刑法》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由于物价部门将涉案假药评估为45万元,按照此量刑标准,高某的刑期不会低于五年,而且会面临近50万元左右的罚金。在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后,李律师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归纳出了该《起诉书》几处法律缺陷。1、首先,检察机关对高某所犯罪行定性错误,高某经销的是“野驴壮阳胶囊”,伪造是药品批准号,应定性为假药,其罪名应定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而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在侦察阶段,由公安机关委托对药品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结果为该批假药价值45万元,而市场上并无此种药品,价格评估显然过高。同时,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此量刑标准要明显低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这对高某是很有利的。据此李律师向法院提出异议,最后经过法院相关刑事审判专家研讨,最后采纳了李律师的观点,并将该案退回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后该检察院后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重新进行了起诉,同时在将该批货物以假药重新送物价部门评估后,因市场上无此类药品,也无类似产品,最终确定对其价值无法进行评估。
2014 年 4 月,该案正式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李律师提出该案所有参与者:从药盒的印刷者、假药粉的配制者、假药的包装者再到高艳,均被捕到案,只有最重要的假药的神密买家未到案,认为此案是“钓鱼执法”的结果。即某行政监督部门为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故意派出人员,以预付定金为诱饵,诱使高艳去生产销售假药,待这批假药发到物流公司后,立马查封并移交公安立案,然后实施抓捕。生产销售假药固然可恨,可是钓鱼执法明显违背了行政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执法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李律师从行政法的“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的基本原则论述了钓鱼执法的危害性和非法性,指出人性的弱点就是趋利而忘义,执法部门故意将不法诱惑放在一个涉世未深的年青人面前时,其实就是在引诱犯罪,执法部门过错明显。同时指出,该批假药最后并未进行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发后高艳认罪态度好,并主动检举揭发涉案的其它人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为假药设计印刷包装的吴某、加工生产假药的胡某一一抓获到案,特别是胡某长期从事假药的加工,并销往全国各地,数量巨大、危害严重,此可以构成立功;同时高的家属还积极缴纳了罚金,李律师建议法庭对高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处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缓刑。法庭最后大部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高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比原起诉预期刑期少了四年,收到了良好的刑事辩护的效果。
李律师点评:
本案犯罪涉案药品数量巨大,共二十件、一万六千多盒,此种辩护结果已经实属不易,在法院审理阶段,李律师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发挥了自己的辩护水平,同时也凝聚大量的实际处理经验,也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辩护积累了更多扎实的办案技巧。李政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大量重大案件,对于证据的分析和庭审的把握、辩护的方案都有特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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