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最高法:借贷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7-08-24 10:22:17

阅读量:283

  案情介绍

  2011年4月,邢某以买房为由向周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邢某 向周某借款8000万元,借期三个月。还对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合同签订后,周某将借款实际给付邢某。借期届满后,邢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11月,周某向公安机关保安,称邢某骗取其8000万元。2013年1月,公安机关以邢某涉嫌诈骗立案侦查,于同年3月刑事拘留了邢某。2013年5月,检察机关决定逮捕邢某。2014年6月,邢某的行为被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将判处刑罚处罚;对邢某骗取被害人周某的钱款,责令其退赔。

  赵某系邢某的妻子,邢某本案所涉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周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以邢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赵某就《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邢某借款时,赵某与邢某是夫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邢某的借款用于经营,购买房屋后,抵押所借贷款没有证明去向,邢某与周某签订借款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是个人债务,赵某亦不能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各自所有,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赵某与邢某属共同债务人,应与邢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令赵某、邢某共同返还周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某对赵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赵某上诉请求。

  观点及理由

  二审审理过程中,对赵某应否承担偿还责任,也即案涉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赵某与邢某系夫妻,所涉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案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某应承担偿还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邢某所涉借款行为虽发生在赵某、邢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邢某犯合同诈骗罪,邢某骗取周某的借款为邢某犯罪所得。邢某向周某借款的资金用于购买房屋,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赵某对涉案房屋未使用,也未控制,赵某对邢某所付债务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基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情况,争议较大。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和夫妻一方权益的维护,尤为必要。

  基于对司法实践的主要纠纷类型分析,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对前述赵某应否承担责任的分歧,第二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律规定看,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有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从该条文义内容看,夫妻共同债务应限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并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如作为举债人的夫妻一方为赌博、吸毒等所形成的债务。本案中,邢某的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故邢某骗取周某的款型性质为邢某犯罪所得。邢某对周某所负债务非为家庭生活所发生,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法定条件。

  第二,学理上讲,夫妻之间享有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范围内,一方对外举债视为夫妻共同负债。超出的,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是否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范围,应从婚姻法立法本意分析。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邢某的借款行为并无夫妻共同合意。另,邢某所借款项数额较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亦未用于家庭生活,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行为已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但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出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7辑

  来源:小军家事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左国栋律师 最高法:借贷行为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最高法:借贷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赔偿纠纷时,因当事人双方就赔偿协议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保险公司就以涉案鉴定是单方鉴定为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要求下次开庭审理。法院经审核后认为,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不予支持。  2015年8月,原告崔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告何某停放的车辆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崔某受伤与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崔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何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崔某经医院治疗并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2017年

时间:2017-11-22 14:17

12871次阅读

最高法:借贷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酒后驾摩托撞停放货车致残 事故责任由谁担

酒后驾摩托撞停放货车致残 事故责任由谁担

时间:2017-07-14 14:00

197次阅读

最高法:借贷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快递小哥追尾劳斯莱斯,抱头大哭……

  发生交通赔偿纠纷的时候,索赔或起诉的对象仅仅限于肇事司机吗?  11月5日,贵州毕节一位快递小哥在城区麻园转盘处追尾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快递小哥当场被吓哭。事故中的劳斯莱斯为古斯特车型,其指导价为419-666万元,看起来损坏不大,但是漆面刮花了补漆需要几万块,而三轮车一般都是没保险的。最后,经过交警的协调处理,该快递网点与劳斯莱斯车主达成协议,赔偿劳斯莱斯车主30000元。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发生交通赔偿纠纷的时候,索赔或起诉的对象并不限于肇事者,作为事故中的受害方,如果选择起诉索赔,被告可以是谁

时间:2017-11-22 14:17

17844次阅读

最高法:借贷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哪些考试作弊会受到刑事处罚?

凡是考试作弊都受到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人们都在传考试作弊正式入刑了。

时间:2017-08-24 10:31

251次阅读

最高法:借贷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间借贷利息法定算法梳理(完整版)

  来源/无讼阅读 作者/梁玉茹  原文按: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律师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

时间:2017-11-22 14:16

11371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