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合立遗嘱并不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但作为一种特殊的遗嘱方式,特别是夫妻合立遗嘱,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
【以案说法】
李某(男)和张某(女)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早年间不幸车祸身亡,媳妇改嫁后孙子李小宝跟随老人生活,祖孙感情深厚。张某名下有房产一套,属夫妻共同财产。随着年纪增长,老人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为了让孙子在两人离世后生活有所保障,李某和张某共同立下《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李某,老伴张某,同意百年之后,将李某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某房产无偿赠与孙子李小宝。特立遗嘱。立遗嘱时有邻居郭某、刘某在场,遗嘱由李某执笔书写,书写完毕后张某及见证人郭某、刘某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后李某和张某相继去世,两人去世后,女儿小李对该份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的房屋系被继承人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李某与张某生前已立遗嘱,表示其去世后将房屋无偿赠与孙子李小宝,该遗嘱由立遗嘱人李某、张某在两名见证人郭某、刘某见证下亲笔书写,并在遗嘱落款处有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亲笔签名,该遗嘱合法有效。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李某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某房产归原告李小宝所有。
【大律师点评】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1、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3、遗嘱内容合法。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遗嘱形式合法,即遗嘱的形式必须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形式,并且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的五种形式及其要件要求分别为: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合立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
本案李某与张某所立之遗嘱即为夫妻合立遗嘱。本案所涉遗嘱处理的房屋属于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从李某的角度看,其对房屋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就该部分财产立遗嘱处分,遗嘱由其本人书写并签字,具备了自书遗嘱的要件。
从张某的角度看,其对房屋也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其也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就该部分财产立遗嘱处分。本案遗嘱非张某本人书写,但立遗嘱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见证人和遗嘱人亲笔签名,基本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因此被法院认定为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而被判定为有效。如果是单纯夫妻二人合立遗嘱,没有无利害关系的两个见证人见证,往往会因缺乏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而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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