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对方逃逸,各种赔偿的落实会更加困难。两辆机动车发生事故,一方逃逸了,另一方该找谁赔偿?若有无辜受到牵连的第三人受到侵害,又找谁赔偿?
遭受侵害的另一方找谁?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一方机动车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一般应由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若是对方逃逸,另一方可以考虑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是不是同一人。若不是,看看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没有过错的,如有过错,即明知道使用人没有驾照而出借机动车等,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负事故全部责任。当然,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没有过错,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的部分,都由逃逸的司机承担。
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找谁?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逃逸,机动车另一方应对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双方因为过失造成第三人受到伤害的,因为双方的过错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形成共同过失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一方逃逸,那么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以后,即解除了全部行为人的义务。
承担全部责任的行为人,全部清偿后还可以向逃逸方进行追偿,要求逃逸方承担他应承担的那一部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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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祖坟被挖了!”祖坟被挖岂可儿戏对待,依法合理索赔! 日前,南京的金女士一家都沉浸在无法言喻的痛苦之中。 因为,金女士家的祖坟竟然被挖了! 按照我国的风俗及对先人的敬畏,祖坟的意义莫名重大,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家祖坟被挖毁,只剩下少量遗骨和陪葬品,相信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尽管肇事者南京碧桂园开发商表示动工前并不知情,但不可置否的是该行为的确给金女士一家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也实实在在地侵犯了金女士一家的合法权利,金女士一家是可以向南京碧桂园开发商要求合理的赔偿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
基本案情 员工试用期间想跳槽,哪知公司称,试用期内跳槽,需要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进退两难的李某向东小口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2017年6月,李某通过招聘进入一家网络公司,并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若李某在此期间离职,需向公司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7月底,李某通过朋友的介绍到另一网络公司面试并被录用,该公司十分看重他,开出了更高的薪水。于是李某找到原公司领导表示,自己可能要另谋高就。但话音刚落,领导却拿出了合同,指明了“员工在试用期内
来源 / 综合自央视社会与法、中国普法、人民日报 1、车辆被套牌 遇到这种情况,驾驶人需要做的一件事情就是证明这个违章不是你犯的。 如果套牌车和你开的车不是同一款车,只要带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主身份证、车主驾驶证和涉案车辆到场拍照取证即可; 如果套牌车与你同款,则需要证明被拍违章时,你的车辆不在违章地点,这时候停车票、高速收费票、监控录像等都有效。 除了套牌车,还有可能是号牌录入错误,这种情况也可以申诉。 2、重复录入 现在很多交通违章都是依靠电子眼和电脑来记录的,虽然准确度比较高
导读: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在初次招录劳动者时约定的彼此考察的期限。在司法审判实践当中,由于许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认识不够充分,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存在诸多与法律之规定相冲突的地方。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在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下,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存在一些争议。厘清这些问题,对于劳动关系双方恰当处理各自权责是非常必要的。 ▶先看试用期约定的四个“高级”错误 这四个问题之所以“高级”,因为其中个别问题可能连专业人士也把握不准。至于精神病与试用期关系,绝大多数的人并不了解。 ▌1、试用期期
我们大多数人都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很多工薪一族在劳动纠纷中也是习惯忍气吞声,遇到了事觉得算自己倒霉,不会“宁死不屈”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正所谓佛争一炷香,人争一口气,遇到劳动纠纷一定不能忍!忍着忍着,一生就在忍耐不甘中度过了。 我们签的劳动合同会约定一个劳动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员工辞职就算违约?当然不是!若在合同内有 “ 不得离职 ” 的条例,即使签订了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那在合同里为什么要约定工作期限呢?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防止用人单位随便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