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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损毁枣树林 故意毁坏构罪还赔偿

发布时间:2017-08-16 16:03:21

阅读量:296

  今年1月25日12时许,闲逛的刘某行至王某家的枣园时,见园内的枣树根红枝壮,心里就“不舒服”起来。刘某急忙返回自己家拿来修剪果树的专用铁质手锯,趁四下无人之际,将王某的十余株盛果期枣树迅速“腰斩”后逃离。回家后的刘某仍觉得不解气,又带着手锯返回王某家的枣园。一番“大汗淋漓”后,刘某看着倒在地上的一百多株枣树,回家了。休息当中,刘某觉得何不把王某家搞得更惨些,反正他们也不知道谁干的。于是,刘某第三次返回王某家的枣园,直至疲惫至极、实在无力继续“腰斩”枣树时,刘某才返回家中。

  王某发现后,报警,后刘某被警方抓获。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判令刘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5.3万余元。

  法官表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刑法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刘某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 周忠峰 张淑玲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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