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5日12时许,闲逛的刘某行至王某家的枣园时,见园内的枣树根红枝壮,心里就“不舒服”起来。刘某急忙返回自己家拿来修剪果树的专用铁质手锯,趁四下无人之际,将王某的十余株盛果期枣树迅速“腰斩”后逃离。回家后的刘某仍觉得不解气,又带着手锯返回王某家的枣园。一番“大汗淋漓”后,刘某看着倒在地上的一百多株枣树,回家了。休息当中,刘某觉得何不把王某家搞得更惨些,反正他们也不知道谁干的。于是,刘某第三次返回王某家的枣园,直至疲惫至极、实在无力继续“腰斩”枣树时,刘某才返回家中。
王某发现后,报警,后刘某被警方抓获。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判令刘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5.3万余元。
法官表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刑法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刘某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 周忠峰 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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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机关绝不应允许户口代办业务变相成为贩卖户口的业务,也不应允许用人单位以“为劳动者办理了户口”为由限制劳动者的各项权利。某单位的一名员工提出辞职,单位要求支付十三万元,原因是单位为其办理了户口。那么,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以下统一称为裁判机关)应该支持单位的这一请求吗?要回答这个问题,裁判机关必须搞清楚这个“十三万”是什么性质的费用,还得搞清楚“办理户口”是什么性质的事务。第一,单位和员工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单位为员工办理户口,户口办下来后,员工不得在若干时间之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员工必须支付十三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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