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司机肇事逃逸后,另一方、第三人可以找谁赔偿?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7:12

阅读量:23835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对方逃逸,各种赔偿的落实会更加困难。两辆机动车发生事故,一方逃逸了,另一方该找谁赔偿?若有无辜受到牵连的第三人受到侵害,又找谁赔偿?


  遭受侵害的另一方找谁?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一方机动车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一般应由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若是对方逃逸,另一方可以考虑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是不是同一人。若不是,看看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没有过错的,如有过错,即明知道使用人没有驾照而出借机动车等,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负事故全部责任。当然,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没有过错,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的部分,都由逃逸的司机承担。

  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找谁?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逃逸,机动车另一方应对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双方因为过失造成第三人受到伤害的,因为双方的过错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形成共同过失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一方逃逸,那么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以后,即解除了全部行为人的义务。

  承担全部责任的行为人,全部清偿后还可以向逃逸方进行追偿,要求逃逸方承担他应承担的那一部分赔偿。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王祥龙律师 司机肇事逃逸后,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司机肇事逃逸后,另一方、第三人可以找谁赔偿?

施工过程中操作起重机砸伤他人,属于交通事

  导读:交通事故,大家知道的一般都是发生在道路上因为种种原因车辆之间或者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碰撞导致的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依法承担责任及赔偿事宜,但是,今天小编和大家说说,如果在施工场所内由于车辆操作不慎导致误伤他人,又该如何看待?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1日,被告马x所有的新A87xx号起重机吊装钢筋时将原告陈xx碰伤。当日,原告以“今晨2时许,工作中被高处坠落的钢管砸伤胸部及髋部”为主遂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相关检查提示:腹部脏器

时间:2017-11-22 14:17

13247次阅读

司机肇事逃逸后,另一方、第三人可以找谁赔偿?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十大禁区(执业技巧)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十大禁区(执业技巧)

时间:2017-11-01 12:35

223次阅读

司机肇事逃逸后,另一方、第三人可以找谁赔偿?

“驾校”学员心脏病突发,谁来担责?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驾校招收学员,且在体检环节弄虚作假,一名学员在练车过程中突发心脏病猝死。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涉案的两家驾校连带赔偿学员家属经济损失的15%,共计84777元。  2007年8月,黄瑞保在南漳县九集镇旧县铺村4组购买了5亩土地建成汽车驾驶训练场,又购买了9台雪铁龙爱丽舍轿车作为教练车,登记在南漳楚源驾校名下,以“南漳楚源驾校九集分校”的名义招收汽车驾驶学员进行培训。黄瑞保按每个学员325元的价格向南漳楚源驾校缴纳相关费用,由南漳楚源驾校以其培训的学员身

时间:2017-11-22 14:17

11378次阅读

司机肇事逃逸后,另一方、第三人可以找谁赔偿?

买卖合同不成,房产中介是否有权收取定金

2013年3月28日,原告赵某到被告日照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查看房源,对在该店登记的日照某小区27号楼2单元202室房源

时间:2017-08-30 09:52

203次阅读

司机肇事逃逸后,另一方、第三人可以找谁赔偿?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真伪不明应当如何判决?

  【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黄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其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借条,其上载明:“今借到黄某现金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借款人:李某,落款时间:2015年10月19日”。在诉讼中,李某提出该借条非其所写,并当庭写了自己的名字与借条中签名进行核对,笔迹稍有不同。对此,原告反驳被告刻意改变自己的字迹,借条就是被告本人所写,并详细说明了被告借钱的时间和经过。原、被告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事实,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向当事人双方释

时间:2017-11-22 14:16

18362次阅读